農民工就業法律小常識

成都法律法規小常識

【關於勞動合同】

 一、何種情形下,勞動者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

當用人單位存在如下情形時,勞動者可以要求其解除勞動合同:

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

沒有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沒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了勞動者的權益;

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其他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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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單位在哪些情形下,不能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職工工作可能接觸到職業病的,對職工沒有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職工屬於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職工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發生工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職工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三、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不得收取哪些費用或扣押哪些證件?

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時,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抵押金、保證金以及其他不合理費用,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居住證、駕駛證、資格證、畢業證等證件。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期限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據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由用人單位出資對員工進行的專業技能培訓後獲得的資格證、等級證等,單位也不可以扣押,但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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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討薪】

一、要冷靜理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享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農民工的工錢被拖欠問題,已引起全社會的關注,受到中央的高度重視,國家有關部門正在採取相關解決措施,因此要保持冷靜的心態,理智處事。

 二、要學會用法律維權

如果工資被拖欠了,可以向各地勞動執法部門舉報,勞動部門的執法監察人員會幫助協調解決;也可以到各地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去申請仲裁,如果對仲裁不服,也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強制執行;如果掏不起打官司的錢,也可以申請減免訴訟費。總之要藉助政府、法律的幫助,獲得應得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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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已要求各地,重視對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保護

把企業惡意拖欠、剋扣農民工工錢,作為勞動保障監察執法的重點,依法嚴厲查處剋扣農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為,責令用人單位補清所拖欠的工資,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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