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中院公開宣判一涉黑案 主犯獲刑二十五年

2018年9月19日上午,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民權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王峰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公開宣判。對組織、領導者王峰,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五年。民權縣委副書記蔡勇,民權縣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成員單位負責人,省市縣級12家媒體,部分群眾等80餘人參加旁聽。

商丘中院公開宣判一涉黑案 主犯獲刑二十五年

自2013年以來,被告人王峰開始從事高利貸,並糾集被告人張勇、李傳領、王坤、王懷珍、劉超、唐國翔、李忠等人參與,幫助其獲取用款人信息、發放、催收高利貸,逐漸形成了有固定處所、成員相對穩定的團伙組織,針對民權縣境內資金短缺、急於用錢的個體經營者、廠企老闆、房地產開發商等作為其作案對象,通過發放高利貸款,對借款人採取要求到其公司報到、毆打、辱罵、非法拘禁、圍堵廠企公司大門等手段,並以關進狗籠子裡相威脅,逼迫借款人給付借款本金及高於法律規定的非法利息,強迫借款人用廠企、房產、店鋪、車輛等抵債,巧取豪奪。為掩飾其違法犯罪活動,王峰成立和控制了民權商通商貿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並以上述公司的名義騙取貸款,實施高利轉貸、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壯大經濟實力,在民權已形成以王峰為首的穩定的犯罪組織,多次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強迫交易、非法拘禁、高利轉貸、騙取貸款、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違法犯罪活動,對民權縣轄區內的工廠企業、房地產開發等領域和高利貸非法行業,造成了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民權縣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商丘中院公開宣判一涉黑案 主犯獲刑二十五年

民權縣人民法院宣判後,被告人王峰、李傳領、王懷珍、張勇等九人不服,分別提出上訴。商丘中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判處被告人王峰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騙取貸款罪、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高利轉貸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五年;被告人李傳領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騙取貸款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高利轉貸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百一十五萬元;被告人王懷珍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六十萬元;被告人張勇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六十萬元;被告人唐國翔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十五萬元;被告人王坤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被告人劉超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被告人李忠犯參加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五萬元;被告人張浩楠犯洗錢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十五萬元;被告人徐光傑犯騙取貸款罪,免予刑事處罰。涉案財物依法予以處置。

商丘中院公開宣判一涉黑案 主犯獲刑二十五年

公開宣判後,商丘中院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了商丘法院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進展情況。(陳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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