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遠一失信被執行人有錢不還,判刑!

威远一失信被执行人有钱不还,判刑!

裁判文書記載著人民法院的審理過程和結果,是人民法院確定和分配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的憑證,具有法定性和強制性。

可偏偏有人視若無睹。9月14日,威遠一男子因拒不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而受到刑罰懲處,被判決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案情:

男子有錢不還賬,轉移財產逃避執行

威遠籍被告人卜某某系內江市某建材廠的股東、法定代表人。

2018年9月5日,威遠縣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卜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檢察機關指控稱,2013年,被告人卜某某與被害人王某因買賣合同引發訴訟。同年4月,威遠縣人民法院判決卜某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王某支付煤款70萬元及相關利息。卜某某卻在有能力支付該款項的情況下,始終未執行判決。

幾年來,威遠縣人民法院曾三次向卜某某發出執行通知書,並於2018年1月25日以其拒不執行判決,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決定。

檢察機關指控稱,卜某某在他的建材廠正常運營且盈利的情況下,拒不執行法院判決,也拒不交出已被扣押的裝載機的購買合同、發票、合格證等相關材料及其名下的車輛,且在威遠縣人民法院查封該建材廠及其個人銀行賬戶後,作出隱藏、轉移財產的行為,通過其兒媳婦的一張建設銀行卡收取銷售款四十餘萬元,致使該判決無法執行。

法院:

失信被執行人被動歸案,與被害人達成協議

9月14日,威遠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被告人卜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且當庭自願認罪。

審理查明,2018年1月25日,卜某某因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被行政拘留後,與被害人王某達成和解協議,且有悔改的積極表現,2018年1月26日,法院為此提前解除了對他的行政拘留。

然而,在這之後,卜某某仍沒有履行還款義務。2018年6月20日,因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威遠縣公安局對卜某某刑事拘留, 7月4日,經威遠縣檢察院批准執行逮捕。

法院還查明,被告人卜某某被動歸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並於2018年9月3日,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被害人向被告人出具了諒解書,表示對被告人涉嫌犯罪行為給予諒解,並請求司法機關對被告人給予寬大處理。

判決:

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被處刑罰

威遠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卜某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且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應當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鑑於被告人被動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坦白,並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取得被害人諒解,依法可從輕和酌情從輕處罰。為嚴肅國法,打擊犯罪,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威遠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一審判決被告人卜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威远一失信被执行人有钱不还,判刑!

法官點評:

威远一失信被执行人有钱不还,判刑!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給付內容的判決、裁定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在有履行能力並且能夠履行的情況下,拒不履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審理此案後,威遠縣人民法院法官詹敏稱,近年來,國家對失信被執行人的懲戒措施已越來越嚴厲,本案中被告人卜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被處刑罰,就是一個反面典型。此案給那些一心想逃避執行的被執行人敲響了警鐘:做人做事一定要誠信以待,否則付出的代價必然是沉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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