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攔截」在看守所門外


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的最大的特點就是,對於什麼是“虛開”,目前尚欠缺非常精確的定義(筆者正在寫作的第二版《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的判定與預防》中將詳細介紹),這個是規範層面的問題;而在事實層面,有時“虛開”與“非虛開”認定的事實邊界也非常模糊。筆者簡單舉例:A公司銷售貨物給李四,而發票開具給B公司,則系典型的“票貨分離”的虛開;然而,如果A公司直接銷售給B公司,而發票開具給B公司,B公司再銷售給李四而沒有開具發票且沒有報稅,則系逃稅行為。所謂規範層面,就是需要什麼樣的事實才是“虛開”;所謂事實層面,就是認定“虛開”所需要的要件事實如何證明。

把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攔截”在看守所門外

實際上,“虛開”與“非虛開”在很多情況下界限非常微妙,可謂“差之毫釐謬以千里”,一個細微的差別就可能是無罪和無期徒刑的差別,律師的及時介入則可以避免一些冤案、錯案。

在筆者辦理過的案件中,律師介入的時間不同,案件的處理結果也有分別。

案例一:筆者曾辦理過西南某地區一涉嫌“虛開”的案件,在剛介入案件還未簽約的時候,緊急讓客戶按照要求依法採取合法措施,將案件在移送公安機關立案之前予以“攔截”。可這僅僅是第一步,後續的工作還遭遇了很多困難。在克服重重困難之後,案件本身獲得了預想的結果,公安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書》,並且行政機關撤銷了《稅務處理決定書》。剛剛接洽那個案件的時候,首先面臨的第一個難題,就是客戶根本不可能做到“在要求的時間內足額繳納稅款”,也不可能做到“在要求的時間內提供擔保並得到確認”。然而一旦《稅務處理決定書》錯過了救濟時機被坐實,客戶基本上難逃牢獄之災。所幸的是,最終獲得了複議的權利,並且撤銷了《稅務處理決定書》。

案例二:有一個案件是在稅務機關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之後介入,儘管案件最終獲得勝利,但是企業也付出了很大的代價,幸好人員沒有被採取強制措施。

案例三:另一個案件,筆者在偵查階段介入,本案涉案金額特別巨大。目前人被羈押在看守所,案件進入一審階段。

案例四:還有一個案件在一審階段介入,筆者已在一審階段提供律師意見,目前案件已經進入二審階段。

案例五:有一個案件筆者是在二審階段介入,儘管法官認可律師的意見(被告人認罪,律師作罪輕辯護)。不過當地高院出臺了新的意見,二審維持原判。非常惋惜,痛心疾首,一次次地想,如果在一審階段就介入,結果可能就不一樣了。

這五個案例非常直觀地體現出,對於涉嫌“虛開”的案子,律師介入得越早,律師工作的難度就越小,也更容易獲得好的效果,當事人的利益也更容易得到保全。

下面更詳盡地分析一下律師介入的訴訟階段對律師辦案難度的影響:

一、稅務調查階段

這個階段中,當事人只要尊重事實本身作筆錄,而不對定性問題亂回答、亂陳述,通常能夠避免一些錯案。稅務機關又不是和誰有仇,非得和客戶過不去,通常不會刻意地要將企業認定為“虛開”,一般都會尊重事實的。

一個人在內心形成既定判斷之前,通常會耐心聽取他人的意見以綜合考慮風險,而且也不存在面子上過不去的問題。

而一個人一旦內心形成了既定判斷,尤其是這種既定判斷已經告知多人,再想改變他的觀點就會很難。人的本性就是為自己的觀點辯護,先入為主後往往難以聽進他人的意見。

不過納稅人這個階段最重要的問題是,總是寄希望於所謂的“關係”,容易錯失良機,甚至導致嚴重的後果。任何“關係”都只能建立在合法的基礎之上,否則,誰願意為了你去承擔違法甚至犯罪的風險呢?“關係”的存在只是有利於溝通,絕不要奢望別人為了你去違法,因為趨利避害是人之本性。

二、稅企爭議階段

1.如果稅務稽查部門已經作出了《稅務處理決定書》,納稅人需要現行繳納稅款,或短期內提供擔保並得到確認,否則通常難以進入複議程序。實際上,發生稅企納稅爭議的時候,能夠及時足額繳納稅款或短期內提供擔保並得到確認的(後者更加難)往往很少。即使獲得了進入複議的權利,如果納稅人輕信“只要配合就沒事”而做出對自己非常不利的筆錄(一般這種情況下,稅務稽查部門是內心先預判了納稅人虛開而為了把證據坐實),往往案件的失敗風險會明顯增加。

2.如果只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這時納稅人還有充分的時間進入救濟渠道,但是調查筆錄本身可能讓訴訟面臨巨大的風險。

3.如果主管稅務機關收到《已證實虛開通知單》,儘量選擇爭取在“上游”撤掉該《已證實虛開通知單》。否則,“上游”一旦坐實,“下游”可能在劫難逃(實務中定善意取得許可的極少,更多的是“不善不惡”的補稅補滯,也有一部分直接移送公安機關)。這種案件理論上應該容易,而實際上真的打起官司來,可能未必那麼容易,但是堅持依法捍衛自己的權利,還是有希望打破堅冰的。

三、偵查階段

涉嫌“虛開”案件一旦進入偵查階段,案件的難度就會呈指數級別上升。但是案件進入偵查階段到“批捕”之前,仍然是救援的黃金階段。不過這個階段本身也有一個問題,即:

這麼短的時間內,如果是案情簡單的小案件還好,如果是案情特別複雜的案件,律師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將案情完全掌握,而且該階段律師無法閱卷,實質上通常難以提出有效的辯護意見。我正在辦理的某個涉嫌“虛開”的案件,涉案金額特別巨大,僅銀行流水單就裝了滿滿一箱,為了掀翻“資金迴流”,筆者花了近一年的時間細心梳理每一筆相關資金的來龍去脈;為了核對貨物的來龍去脈,筆者將貨單與底單詳細比對,僅僅梳理的數據就達到幾本書的厚度。

偵查開始到“批捕”之前,對於那種涉案稅額超過250萬元,事實清楚而定性本身有爭議的情況,律師可以在定性上提出法律意見;或者雖然事實不清楚,但是律師能夠準確地掌握案件事實,從而在事實方面提出法律意見。這類虛開案件在該階段可能取得非常好的效果。

涉案金額特別巨大、事實爭議也比較大、案情錯綜複雜的涉嫌“虛開”案件,一旦進入偵查階段,辯護難度明顯增加。

律師在這個階段最重要的作用,就是告知犯罪嫌疑人無論遇到什麼情況,一定要尊重事實,就事實方面如實陳述、細緻閱讀筆錄,就定性方面儘量不要作答(畢竟那是專業性的問題)。

把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攔截”在看守所門外

四、審查起訴階段、一審階段、二審階段

1.審查起訴階段

案件一旦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可以查閱卷宗,詳細地瞭解案件事實本身。此時律師可以提出系統的法律意見,供檢察院參考。不過“虛開”案件本身具有極強的專業性,檢察官也未必能在短時間內熟悉相關的法律意見,即使法律意見寫得非常通俗易懂。

一個案件一旦對犯罪嫌疑人批捕,除非律師提出非常過硬的理由或證據足以否決“虛開”的指控,否則進入法院審判程序在所難免。一個案件要不起訴,通常是經過補充偵查後依舊認為不符合起訴標準,當然審查的檢察官自己決定不了“不起訴”,而是需要報檢委會討論,也就是說,律師的意見不僅僅要說服檢察官,而且得通過檢察官的轉述表達去說服檢委會。

2.一審階段

庭審實質化下,交叉詢問環節通常能夠清晰地再現案件事實,而“口供”依舊佔據非常重要的地位。由於“法檢”固有的關係,一審法院難以作出無罪判決。有些法官,看辯護詞的目的更多地是考慮如何在判決中駁斥這些辯護觀點,而一旦法官內心先入為主地認為被告人有罪,除非有足夠的理由引起法官的高度重視,否則實質上很難做到中立審查。並非是法官一定要給某人入罪,而是“先入為主”的思維讓法官不自覺地站在了控方的一邊,而當法官站在控方一邊的時候,恐怕當事人的命運只有靠“上帝”去拯救了。

3.二審階段

一般來說,二審在省高院進行審理的案件相對二審在中院審理的案件要好得多,因為高院的超然性更強一些。但是即便如此,高院也不會輕易改判下級法院的案件。除非案件有重大“硬傷”,那麼高院會好好斟酌斟酌。實務中也不排除這種情況,一審法院將存疑的案件判無罪,而把“皮球”踢給二審法院。隨著十八大以來司法改革的深入推進,筆者相信司法公正會越來越有制度保障的。

涉嫌“虛開”案件的處理,通常是介入得越早,律師工作難度越小,效果越好;然而,在案件開始階段,當事人往往因為感覺不到重要性而錯失良機。當“君有疾在腠理”的時候,往往是最佳時機,而當“病入膏肓”的時候,迴天之難,難以想象!當然,正所謂“大醫治未病”,平時對虛開的防範更加重要,那些平時預防、防範虛開的稅務師、律師是為真正的“大醫”。

我的理想是,希望能夠在稅企爭議階段就介入,希望更多的涉嫌“虛開”案件能夠在稅務階段被攔截,讓當事人免予被刑事追訴,這應比獲得宣告無罪的刑事判決更有價值。來源:德和止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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