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入室砍人被反殺,法院判決反殺者防衛過當,你怎麼看?

傳說--白鬍子


已經闖入他人室內並且砍了人,在嚴重侵害他人生命安全的關頭,主人實施正當防衛反將犯罪嫌疑人殺死,判主人防衛過當,也許有人會覺得不能理解或不可接受,但相信法院會本著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判決此案。當然我們對此案的真實經過也不是太瞭解,故在此也沒有過多的評論。

下面我也來講一個自己親身經歷的案件給網友們分享一下。記得那是2OO1年的9月,我本人也遇到了一個類似的事件,只不過沒那麼嚴重而已。起因,我幫一位朋友製做工藝品,他投資租了廠房,買了設備及原材料,然後叫我負責技術製做並且管理生產,我欣然應允。一開始生產很順利,生意也很紅火。

後來由於我這位朋友經營不當,漸漸的生意開始蕭條了,再後來就連工人的工資都拖欠數月不發,還有當初銷售點上叫車拉東西的運費老闆都沒付給人家,據說前前後後已經積累了兩千多元了。老闆因為想躲避工人討要工資和司機討要運費,他居然神龍見首不見尾地每天都關著商店的門,打電話也不接,因此就連我都找不到他。

然而,萬萬沒想到,突然有一天夜裡,我聽到一陣陣急促的敲門聲,我打開房門一看,原來是那個拉貨的司機帶著另外四名陌生人闖進了家中。這名司機以前來過我家,他們找不到老闆本人便找上我的門來了。只見他們手持棍棒不分青紅皂白便向我要運費,我一邊連忙泡茶發煙招呼,一邊耐心細緻地跟他們解釋,這些運費不應該由我來承擔,而應該是由老闆來付錢等等,可是,這名司機說他找不到老闆就只能找我了。不管我怎樣說,這夥人卻哪裡聽得進去,接著不容分說便開始動起手來搬我家裡物件,並揚言要把我家砸了。我上前阻攔就被這夥人用棍棒一頓暴打,就連前來勸阻的我七十歲的老母親也被他們用棍棒把昏在地。

我心想,看來今晚講道理是沒轍了,只能以命相拼了。在這種受到別人嚴重威脅我和家人生命財產的關鍵時刻,我只能以防衛的方式竭盡全力地保護自已及家人,於是我趁亂衝進廚房拿了兩把菜刀殺將出來客廳,冒著雨點般的棍棒不顧一切地挨個就砍。有一個被一刀剁在背上,還有一個砍在手臂上,那種砍下去的感覺和聲音就跟平時砍雞砍鴨一樣。

看到我如此怒火萬丈,兇猛難擋,其他三人飛也似奪門而逃,接著這兩名受傷的也跟著跑了出去,他們全夥一溜煙地跑了。我站在門口處沒追,只聽到鄰居們有人打電話報了11O。

隨後警察來了,他們詳細的瞭解了經過並作了筆錄以後,查看了我的頭部和背部還有手臂都被打傷了,還有老母親也被他們打得昏昏沉沉便把我母子二人送去醫院治療。

至於後來那夥人傷勢如何,怎樣處理?我不想知道,也不想過問,我只清楚自己所做的一切是正當防衛!


巖崖水滴


如果外來入侵者私自入別人屋行兇或行盜,這已是違反常理人權及侵犯私有物業權的罪行了!私自進入別人家行兇或偷盜,這就是違法及犯法!在打鬥過程中,屋主為了自衛而把入屋犯案者打死,那是正當防衛的最終結果!


衛勤哥


特意去看了這起事件的相關報道,我的觀點很明確:不認同內蒙古兩級法院的判決,郭家女婿王鐵柱和親戚王玉成的行為應屬正當防衛。

在這起事件中,行兇者王生娃凌晨入室對著郭三祥頭部連砍三斧,很明顯就是去要人命的,在被王鐵柱、王玉成發現後,又對這二人進行攻擊,這種行為,已經對他人生命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屬於嚴重的暴力刑事犯罪。

《刑法》關於正當防衛的條款中明確規定:公民在面對行兇、殺人等嚴重暴力刑事犯罪時,有無限防衛權。即便把行兇者打死,也不構成防衛過當。很顯然,法院在判決時沒有適用該條款。

內蒙古高院認為,王鐵柱、王玉成二人在把王生娃打倒後,沒有停手,仍然繼續擊打,造成王生娃死亡,已經超過了必要的防衛限度。

對此,我持反對意見:凌晨在家遭到足以威脅生命安全的攻擊且攻擊一直都沒有停止,在這種情況下,你不能要求被侵害人還必須保持足夠的冷靜。如此混亂的局面,任何人都不可能正確判斷出行兇者被打倒後,到底有沒有徹底失去攻擊能力。

這起案子的判決結果,再次印證了我之前對“崑山反殺案”的判斷:如果不是網友群情激憤,社會反應太強烈,於海明很可能也會被判故意傷害。

在以往的眾多判例中,行兇者被反殺後,來自其家屬的壓力甚至上訪,成為當事人被判故意傷害的重要原因之一。

換句話說,很多當事人按規定明明有無限防衛權,卻在遭遇行兇者家屬一哭二鬧三上吊的情況下,被以維護社會穩定的理由剝奪了,變成了故意傷害。

我以為,法律要保護的,應該是公民的合法正當權利,而不是持械行兇者會不會被打死,更不能還總唸叨著“誰傷重誰有理”或“誰死誰就有理”。


冀彥偉GG


從這個判決中更說明,我國法律在認定正當防衛中的嚴苛,這基本就是不承認公民的正當防衛權,真是奇怪的國度,對權利的保護,更傾向於加害人的歹徒,而對受害人如此嚴苛,老實說,如果都這樣,對法律也是個嘲笑。


任輝68707309


如果情況真是如此,真讓人寒心,入室殺人了都還無法保障,難道為了佔有法律道理,要不讓對方殺死,要不逃跑掉才行?我覺得只要強行入室都可以反擊打死打殘,何況入室者還有殺人動機!錘子得很


如今蝸牛在奔跑


人室砍人本身就是死罪。被反殺是無限正當防衛。什麼是無限正當防衛。從字面上就可以看出來的也就是防衛時沒有任何限制條件。也就是說無任用什麼辦法。打不打死都沒有關係。但中國法官做的判決為什麼讓守法公民一看就出來是在保護不受法律保護的入室砍人者呢。難道案例一定要入室砍人者把人砍死才合情理?


韋一笑2


應該屬於正當防衛。首先入室搶劫是有預謀和準備的。以非法竊取他人財物佔為己有為目的,本身屬於一種違法行為,已經觸犯國家刑法了,如果對受害人採取暴力等手段和行為,受害人採取的一切行為都應屬於正當防衛。因為被害人沒有辦法,他所採取的行為是為了自己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受侵犯和侵害的正當合法行為,目的是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為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這也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的基礎權利。犯罪嫌疑人入室搶劫這種行為社會影響十分惡劣,情節性感十分嚴重,應該嚴懲不貸,直接就地正法才對,方可彰顯法律的威嚴。


等待真愛L0VE1


1.入室砍殺被反殺案,屬於預謀性犯罪,且危險程度並不容易把控住不致死,所以防衛者無論是否處於情緒激動,都應該判正當防衛。

2.於歡案,控制人身活動在前,辱母在後,於歡情緒激動,但確實死者沒有侵害受害人生命安全的行為,於歡亂捅之後主動停止追捅行為,防衛過當合理,五年太長,沒有緩刑不合理。

3.於海明案,兩人屬於街頭矛盾,演變成械鬥,劉海龍拿刀出來於海明人身是自由的,所以沒有逃跑的於海明可以視為具備迎戰思想,正當防衛不合理,應判防衛過當,如果劉海龍沒死,兩人妥妥的都會以街頭械鬥被判刑。

4.入傳銷勒死監工案,張某逃跑肯定是預謀性的,在1V1的情況下需要勒死監工才能逃跑是不合理的,不排除預謀傷害監工,但是故意傷害的意圖是很明顯的。目前無法確定監工是否有侵害張某生命的行為,防衛過當合理,因為當時情況下完全不必要勒死監工才能逃跑


說公道話的小楠


這麼判,全國人民不同意,以後有人搶劫用刀砍我,我他媽還不能還手了嗎?等死拿,還跑上門賴殺的,應該判無罪,況且半夜有人殺我我肯定懵逼了做出保護自己所有的行為來說不定殺搶劫犯那會兒都蒙的,只想著保命


秋香--


此案和崑山殺人案有相同之處,對有備入室殺人者,不管什麼情況殺了入室者都不應用防衛過當來定罪,即有殺人之意誰能保障要被殺之人的人身安全呢:。在這種不是你死就是我死的情況下,殺了予謀罪犯是理所應當的,否則公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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