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知识——了解共同正犯、间接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

刑法学知识——了解共同正犯、间接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

一、正犯(实行犯)

(一)共同正犯: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特点是都实施了实行行为,所以也称为共同实行犯

责任承担原则:

1、部分实行、全部责任:不仅在共同正犯中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而且在共犯(教唆犯、帮助犯)与正犯关系中也是如此,除非共犯关系出现过剩或脱离。

2、共谋共同正犯:指甲乙共同谋议实行犯罪,但后来只有甲去实施,乙没有去实施,二者仍 构成共同正犯,乙被称为共谋共同正犯。共谋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行为人的谋议行为对于共同犯罪起到了实质的支配作用。

(二)间接正犯:成立条件:对实行者具有支配力。

具体情形:(1)利用无刑事责任年龄或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为。如果向他人隐瞒真相,他人不知情,便可 以利用他人实现犯罪目的。 利用他人不知情,还包括他人不知情并且有过失或有其他犯罪故意的情形 ①他人有过失; ②他人有其他犯罪故意

二、狭义共犯(教唆犯和帮助犯)

经典案例:

甲教唆乙、丙盗窃,乙负责望风,丙入室盗窃。甲是教唆犯,乙是帮助犯,丙是实行犯(正犯)。 问题:如果丙(正犯)没有去实施盗窃,甲、乙(共犯)是否构成犯罪?也即 甲、乙(共犯)成立犯罪,是否须以丙(正犯)成立犯罪为前提?

共犯从属性说:在共同犯罪中,正犯(实行犯)是直接实施犯罪的人,对法益的侵害具有

直接性;共犯(教唆犯、帮助犯)只是促使犯罪、帮助犯罪的人,对法益的侵害具有间接性,需借助实行犯去实施犯罪,才能实现对法益的侵害。如果实行行为缺位,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便失去了凭借,对法益便不具有侵害的危险。这样, 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便不会成为危害行为,也就不构成犯罪。这种定罪思维符合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符合客观主义立场。司法考试的官方立场是共犯从 属性说。

教唆犯概念是指故意引起他人实施客观违法行为的人。

教唆对象:要求具有规范意识、责任能力,但不要求达到责任年龄。教唆对象必须特定,如果不特定,就是“煽动”。

教唆行为和故意:教唆行为指引起他人实施客观违法行为(法益侵害行为)的行为。而且要求有教唆故意。

教唆犯与正犯的关系:相同点:客观上都引起他人实施违法行为,主观上都故意引起他们实施违法行为。区分是在客观上,教唆犯对实行者没有支配力,间接正犯对实行犯有支配力,主观上,教唆犯要求故意教唆他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而间接正犯只要求故意指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由此,教唆犯要求被教唆对象具有规范意识,而间接正犯无此要求。

包容关系:间接正犯与教唆犯一般是 A+B 与 A 的包容关系,即间接正犯 至少可以评价为教唆犯。

教唆犯的处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即有可能是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帮助犯具体看图:

刑法学知识——了解共同正犯、间接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