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合法有效 事後反悔難予支持

离婚协议合法有效 事后反悔难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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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不和協商一致離婚,雙方就各自財產分割以及子女撫養自願達成的協議,依法有效,受法律保護。近日,常熟法院審理了一起因不履行離婚協議致使所有權難以得到確認的糾紛案件。

李某與盛某1990年6月27日一起生活,於2011年4月18日在某縣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婚後育有兩子,李小某系長子。後因夫妻雙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於2014年10月8日協議離婚,並約定將兩人名下的一套房產歸兒子李小某所有,撫養費雙方共同承擔。後因家庭瑣事,李某與李小某矛盾日益激烈,李某反悔拒不履行房產過戶義務,2018年6月5日,李小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配合過戶。

庭審中,李某辯稱自己經常被兒子李小某毆打,兒子不孝,故不同意將房屋過戶給兒子,但既無法提供因毆打受傷的就診記錄和發票,也沒有構成傷殘等憑證予以佐證。僅憑照片及公安接處警記錄,亦無法證明事件的起因及後果,故李某以遭兒子李小某毆打、兒子不孝為由拒不履行房產過戶手續的說辭,法院難以支持。最終,法官支持原告訴請,判決李某履行離婚協議配合李小某履行房產過戶義務。

离婚协议合法有效 事后反悔难予支持

離婚協議中約定將房產贈與兒子系合法贈與行為,依法受法律保護,在受贈人沒有嚴重危害贈與人或贈與人親屬的行為例外情況下,贈與人不可撤銷該贈與。此外,協議離婚過程中的財產贈與與一般意義的財產贈與有所不同,其與解除雙方夫妻身份關係、其他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等內容密切聯繫,往往一項內容的修改或變化,不單對其他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引起變化,甚至可能對是否同意離婚以及子女撫養等都產生不同的影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也對此進行了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離婚協議就財產分割的內容約定,除非法定事由,否則反悔難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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