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渭区区委、区政府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为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加快推进“宜居宜游、富美临渭”建设提供坚强制度保障。
一是责任主体突出“关键少数”。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区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明确和细分街镇党政主要领导、街镇班子成员和部门领导干部责任,聚焦“关键少数”,狠抓“第一责任人”职责,全面落实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属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责任;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并将追责材料纳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和人事档案。
二是追责情形聚焦“群众关切”。紧扣对生态环境负面影响大、群众反响强烈的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行为设定追责情形,结合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临渭区群众特别关注的大气污染防治、饮用水源保护、土壤污染治理等问题,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纳入街镇、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班子研判、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三是追责形式注重“从严从实”。坚持从严追责总体目标,聚焦党政领导干部在决策、监督、管理、执法等过程中可能造成的34种情形进行追责,追责形式包括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等。同时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牵头建立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联席会议协作机制,对因上级通报、媒体曝光、群众举报、查办案件、干部监督等方面发现的问题,由区纪委监委、组织部、有关部门在联席会议进行通报,并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予以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
截止目前,临渭区依据该实施细则,在秦岭北麓专项整治执纪监督工作中,给予14人党纪政务处分,46人次组织处理。(渭南市临渭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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