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三權分置」離不開村集體

農村宅基地“三權分置”改革已經成為今年農村改革的重點議題。宅基地“三權分置”的內涵是,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適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權。這一變革,使得集體經濟組織之外的人員可以通過適當的流轉渠道,在一定期限內獲得使用宅基地的權利。

宅基地制度改革的一個重要動力是土地整合利用的需求。目前,隨著大量農村勞動力進入城鎮務工和長期居住,不少農村出現了眾多住宅廢棄乃至老村“空心化”的現象,同時佔用耕地建設新村莊。這種狀況加劇了農村耕地碎片化的狀況。這類過度分割的老化的農村社區,容易出現所謂“反公地悲劇”。如美國哥倫比亞大學赫勒教授所指出,反公地悲劇與公地悲劇有對稱性,後者產生於過多的使用權,共同體的任何人都有權使用資源從而導致資源過度使用;而前者則產生於過多的排他權,太多所有者擁有排他權從而導致資源的利用不足。

承包地的“三權分置”改革,可以為促進農村土地規模經營創造條件。宅基地的資格權與使用權的分置,也可以為宅基地成片復墾等土地整合提供有利條件。在創造有利的可能性的同時,宅基地的“三權分置”改革也可能成為各種各樣資本下鄉建“莊園”的通道。中央一號文件考慮到了這種可能性,要求嚴格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嚴格禁止下鄉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同時允許縣級政府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前提下,通過村土地利用規劃,預留部分規劃建設用地指標用於單獨選址的農業設施和休閒旅遊設施等建設。

從以往農地開發的經驗來看,宅基地“三權分置”改革的落實過程中,要避免禁止建設別墅大院等政策“紅線”被突破,需要引導和加強村民集體的談判能力,通過有力發揮群眾力量避免政策執行的走偏。

而培育村民集體談判能力的關鍵,在於村民自治的落實,黨組織在村集體的領導能力的發揮,村民對集體事務決策的充分參與,以及村集體合作社的培育和發展。

在此前四十年城市化和改革進程中,事實上已經有大量成功經驗,珠三角地區的“城中村”發展即是非常重要的案例。在廣州、東莞等城市的發展進程中,眾多“城中村”一方面通過村集體租賃土地,或者通過集體企業開發集體土地(如興建大型批發市場),每年為村民提供可觀分紅;另一方面,村民住宅提供大量廉價的出租房,為外來創業者提供既便宜又便捷的住處,形成適宜於中小企業發展的良性循環,並且有助於平抑房價。儘管多數農村缺乏珠三角那樣的工商業發展條件,但在村莊發展進程中充分發揮集體組織和集體經濟作用的經驗,則是可以而且需要借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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