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着宝马、奥迪轿车,却偏偏去“碰瓷”公交车讹钱,80后男子梁某在我市先后作案3次,最终露出马脚,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近日,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犯罪批准逮捕梁某。
3辆公交车遭遇同一男子刮碰
今年4月9日,一辆白色宝马轿车在城中区解放北路市中医医院公交车站与一辆82路公交车发生刮碰。当时,驾驶这辆82路公交车的司机韦先生并未留意到事故的发生,直到后来恒达的安全员告知他这件事,并叫他次日到交警部门处理此事。4月10日,韦先生在交警队见到了宝马车车主梁某。梁某声称他已经报案,交警判定韦先生是肇事逃逸,要么吊销驾照,要么私了。“我是开公交车的,如果被吊销驾照的话就不能开车了!” 韦先生表示,他同意了对方所说的私了,跟梁某去市区某宝马4S店定损,并跟梁某协商赔偿了7288元现金。
无独有偶,今年5月23日,这辆白色宝马轿车又出现在龙城路工贸大厦公交车站,并与一辆正在变道出站的2路公交车发生碰撞。事发后,宝马车车主梁某在现场提出私了,但被恒达公司的安全员拒绝。经过4S店定损,定损价格为23023元。后来,梁某以该车不在柳州的4S店修理为由,依据维修发票,让恒达公司转了2.1万元赔偿款到其个人账户。
两次交通事故都是同一辆宝马车,都是因为公交车出站变道造成的事故,宝马车损坏的位置都一样,并且车主都是同一个人,真有这么巧的事?恒达公司通过报警向交警部门核实发现,这辆宝马车在深圳等地也有多次交通事故的记录,认为梁某是专业“碰瓷”的,遂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就在恒达公司报案后不久,梁某驾驶的车子又在市区内一辆转弯变道的30路公交车发生了刮碰。不过,他这次开的是一辆黑色奥迪轿车。事发后,梁某欲索要2000元“修理费”。当恒达公司安全员赶赴现场并报警后,梁某迅速逃离了现场。
80后嫌疑人涉嫌诈骗罪被批捕
今年8月16日,犯罪嫌疑人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他对自己先后3次“碰瓷”公交车“赚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梁某交代,他之所以要求用现金支付赔偿款,是为了方便自己拿车到外面比较便宜的店去修理,从而赚取与4S店维修费用的差价。他承认第一次“碰瓷”后修车实际上只花了4600元,第二次“碰瓷”后修车只花了1.52万元左右。
城中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宝马、奥迪小轿车制造交通事故,遂以其行为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
检察官释法
驾驶机动车“碰瓷”的行为为何定性?要准确对“碰瓷”行为进行定性,既要准确把握“碰瓷”阶段的行为性质,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又要准确把握获取财物的行为性质,取得财物是否使用暴力。“碰瓷”可能涉及的罪名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诈骗、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抢劫、故意伤害(杀人)罪。具体可分为五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并造成事故系被害人过错所致的假象,继而以此为要挟,迫使被害人赔偿,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第二种情形,如果行为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隐瞒事故真相,使被害人基于事故产生原因的错误认识而给付“赔偿”,行为人的行为就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第三种情形,在有的“碰瓷”案件中,被害人是完全被胁迫交付钱财,还是既有被欺骗又有被胁迫的因素而交付钱财,有时不容易区分。对类似案件,应从系列行为的整体特征考察,根据行为人主要取财手段的特征,以敲诈勒索罪或者诈骗罪论处,而不宜进行数罪并罚。
第四种情形,如果行为人驾车碰撞他人车辆后,又以暴力或实施暴力相威胁而索取钱财的,构成抢劫罪。
第五种情形,如果行为人实施的“碰瓷”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如不足以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碰瓷”后,由于主客观原因,也没有进一步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抢劫行为。那么,对于只撞毁车辆,可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致人伤亡的,可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检察官提醒
碰瓷者通常采取故意加速直行碰撞他人正在变道行驶的车辆,被碰撞人需要多留个心眼,观察碰瓷车辆车况是否良好,是否有多处碰撞痕迹,碰瓷者是否主动提出不报警“私了”的要求。遇到此情况,不要私自草率处理,要留心周围是否有监控探头,可以先拍照取证,待交警到现场对事故做出处理。如果车主对此仍存有异议,可以在交警处理完事故后,向负责判定事故是否存在碰瓷嫌疑的交警行政部门提起申请,核查涉事车辆的事故记录,判定是否存在碰瓷嫌疑。同时,建议交警部门严厉打击碰瓷行为,对于两车刮碰事故严格把关,及时核查涉事车辆的事故历史,排除不法的投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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