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湖區檢察院公益訴訟宣傳周特輯」保護環境資源系列案件——恢復礦山地質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

「镜湖区检察院公益诉讼宣传周特辑」保护环境资源系列案件——恢复矿山地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背景介紹

非法採礦,是指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進行開採,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造成礦山資源破壞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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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經非法開採,地質地貌、地表植被會遭受破壞,裸露的山體在雨水沖刷下容易形成滑坡、坍塌、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危害社會公共利益。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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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至2014年期間,沈某、吳某、何某等五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在無為縣嚴橋鎮輝勇行政村對三處山體實施非法開採,造成礦山地質環境破壞。無為縣國土資源局作為主管部門,未盡到全部監督管理職責,致使被破壞礦山地質環境長期未恢復治理到位,使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持續處於受侵害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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鏡湖區人民檢察院於2016年12月13日向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蕪鏡檢行公訴[2016]1號行政公益訴訟,訴訟請求:1.確認被告無為縣國土局怠於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管職責違法;2.判令被告無為縣國土局依法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管職責。後經鏡湖區法院依法開庭審理,作出判決,支持檢察機關全部訴求。

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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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判決後,無為縣國土資源局未提出上訴,委託有資質的單位對三處盜採點地質災害隱患治理工程進行勘查設計,並責令非法盜採人採取措施進行了恢復治理,防止了地質災害的發生,收到了良好的辦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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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陳 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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