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賣子房父親違約私分房屋 子償父債兒子索房難獲支持

2018年4月,劉先生將繼母高某某、親生父親劉某某及其兄弟姐妹訴至通州法院,請求撤銷劉某某此前與其兄弟姐妹就位於通州區西集鎮某村院落內房屋分割問題達成的調解協議。近日,通州法院審結此案,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劉先生的訴訟請求。

劉某某與高某某原系夫妻關係,二人系再婚,劉某某再婚前生育兒子劉先生。2008年6月,劉某某以41 000元的價格將上述涉案房屋出售給案外人張某某。後張某某以劉某某、高某某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房屋買賣關係,並經法院調解解除房屋買賣協議,由劉某某、高某某向張某某返還房款4萬元。該案執行過程中,因劉某某不能向張某某返還房款,劉某某、高某某將房屋以4萬元的價款轉讓給劉先生,劉先生向張某某支付了執行案款。劉某某、高某某、劉先生並於2008年11月17日簽訂《房屋轉讓協議》。2017年5月,因涉案房屋所在院落宅基地登記的土地使用人為劉某某之父(已故),故劉某某揹著劉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調解與其兄弟姐妹達成調解協議,確認涉案房屋歸劉某某繼承所有。

得知此情況後,劉先生氣憤不已,毅然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上述調解協議。劉先生認為,涉案房屋已經由父親出賣給自己,自己已經支付了相應的購房款,房屋應歸劉先生所有,劉某某私自確認本應歸劉先生的房產歸自己所有,顯然侵犯了劉先生的合法權益,劉某某與其兄弟姐妹達成的調解協議理應依法撤銷。劉先生的訴求得到了繼母高某某的認可。但劉某某卻堅持認為父債子償天經地義,房屋仍應歸自己所有,故不同意劉先生的訴訟請求。劉某某的的兄弟姐妹則表示他們只知涉案房屋原系父母的財產,對於劉某某出賣房屋一事並不知情,亦不認可。經法官核實,劉先生系非農業戶口,並非房屋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及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應屬無效。宅基地使用權系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利,與特定的身份關係相聯繫,不允許違法轉讓;農村宅基地違法轉讓屬違反國家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行為。根據查明的事實,劉先生並非涉案房屋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具有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資格,其與劉某某、高某某針對涉案房屋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違反了國家法律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在上述協議無效的情況下,劉某某及其兄弟姐妹在訴訟中針對涉案房屋的歸屬問題達成的調解協議內容並未侵害劉先生的合法權益。綜上,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劉先生的訴訟請求。判決後,各方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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