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潤型企業,股東分紅該如何進行稅務籌劃?

利潤型企業,股東分紅該如何進行稅務籌劃?

企業今年掙錢了,利潤空間大,那麼這種情況是所有企業都會面臨的商業問題:股東如何交稅,實現利益的最大化呢?今天就講個商業方面的基本問題---企業的股東如何交稅!創業過程中的投資入股、股權分配以及股權轉讓時,都要涉及到稅務問題。一個不懂稅務籌劃的創業者,要交很多冤枉錢。

目前,按照個稅規定,個人股東獲得企業分配的股息、紅利時,應依法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所以每次年底股東分紅,表面上數字很可觀,可是扣稅之後縮水很大。大家都會有這樣的體驗痛並快樂著!

那麼有沒有什麼方式可以合法、合規的方法進行稅務籌劃,達到共贏的局面呢?

考驗商業能力的時候來了。當然是有!

行業稅收優惠政策諮詢博客:http://blog.sina.com.cn/u/6395803428

利潤型企業,股東分紅該如何進行稅務籌劃?

比如:改變持股模式

首先是目前用的最多的方式----自然人直接持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擁有債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應當繳納20%個人所得稅。這種持股方式是現在很多股東的做法。這種持股方式,稅收籌劃的空間很小。

除此之外,如果懂商業的老闆,會考慮間接持股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自然人通過合夥企業間接持股。依據是“84號文”,全稱是《關於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84號文規定:“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併入合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2011)第三條第五款,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因此,自然人通過合夥企業持股時,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的個人所得稅率為20%。有人說,這樣也不解決問題啊。但是如果從公司企業所得稅角度看呢?當然優勢比自然人直接持股要大。

還有一種間接持股的方式---自然人通過有限公司間接持股。上市公司分紅時,根據《企業所得稅法》(2007)第二十六條,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這種方式就增加了很多稅務籌劃的空間。

利潤型企業,股東分紅該如何進行稅務籌劃?

三種持股方式的稅負一覽

間接持股的好處是可以將持股平臺註冊到有稅收優惠(以及財政扶持獎勵等)的地區,尤其部分地區對符合條件的公司出臺了稅收優惠以及財政扶持獎勵的相關政策。比如說某某服務有限公司可將公司註冊到我們這裡,在進行年底分紅是有1000萬的分紅基數,不享受優惠政策的情況下,直接繳納200萬的個稅,實際分紅到手的總基數只有800萬。相比之下,如果享受了稅收優惠政策之後,則可以多增加50萬的利潤,最後結局便是皆大歡喜。對於註冊於這些地區的公司型持股平臺,既可以實現資本運作的便利性,又能享受投資退出的“合理可承受”稅負,也為合理限度內的安排提供了廣闊空間。

而且,以公司、合夥企業間接持股,不僅利於稅收籌劃,對於企業以後上市也有諸多便利。對於創業者也好,企業的管理者也罷,學會合理轉變商業模式,將自然人直接持股轉變為通過公司間接持股,就可以輕鬆解決股東分紅“老大難”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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