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院公布“基本解决执行难”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

据安徽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报道,为保证“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有效推进,进一步宣传法院打击拒执犯罪的努力和成果,营造尊重生效判决、崇尚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公布六起“基本解决执行难”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

在这几起案例中,有的被执行人不如实申报财产,规避执行,有的被执行人转移账户存款,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受到严厉惩处。

案例一:杨文胜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高双与杨文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蚌埠市固镇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皖0323民初2384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杨文胜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高双工资款10925元。判决生效后,杨文胜一直未主动履行义务,2017年2月15日,高双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该院向被执行人杨文胜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督促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既未主动履行赔偿义务,也未依法报告财产情况。经网络查控,没有发现杨文胜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期间,杨文胜对执行法官拒而不见,也不接听执行法官的电话。后根据相关知情人提供线索,法院通过核实发现,被执行人杨文胜在固镇县连城镇美食街东侧有一处房产,且超过实际居住所需的面积,名下还有一辆奇瑞牌QQ轿车,另外,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4月18日期间,被执行人杨文胜三次以借款名义从固镇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支取34000元工程款。由此可见,被执行人杨文胜明显具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义务。

2017年9月19日,该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该案移送固镇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7年11月13日,固镇县公安局对杨文胜实施刑事拘留,并于同年11月28日执行逮捕。2018年2月14日,固镇县人民检察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杨文胜提起公诉。在此期间,杨文胜主动履行了义务,且当庭认罪,有悔过表现。2018年5月30日,固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0323刑初63号刑事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杨文胜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涉民生特别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执行工作的重点、难点。本案中,被执行人杨文胜拖欠劳动报酬,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且不如实申报财产,规避执行,并最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例既打击了被执行人的嚣张气焰,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二:闫兵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闫兵欠谭芬购物款及借款共计9973元,并出具欠条,承诺四个月内还清。由于逾期未还且多次催要未果,谭芬诉至亳州市利辛县人民法院。经该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闫兵于2017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谭芬9973元,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芬负担。然而,闫兵再次逾期未还。

2018年2月5日,谭芬向该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闫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网络查询,发现其有存款3400元。执行干警当即与闫兵联系,敦促其依法履行义务,并告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严重后果。2018年2月10日,闫兵转移财产继续规避执行。

2018年5月15日,申请执行人谭芬以被执行人闫兵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该院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闫兵正处于犯故意伤害罪的缓刑考验期内,遂决定依法对其执行逮捕。期间,其亲属代为向自诉人谭芬履行了欠款义务,并取得谭芬的谅解,同意撤诉。但该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申请撤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予撤诉。6月28日,该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判决:被告人闫兵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对其前因犯故意伤害罪所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撤销其缓刑部分,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拒不配合执行,其转移账户存款,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且正处于犯故意伤害罪的缓刑考验期内,经法院审理后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该案例不仅有效打击了抗拒执行、规避执行行为,而且震慑了一大批“老赖”,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

案例三:余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2012年4月11日,薛庆辉将位于滁州市乌衣镇的一处房屋卖给余晶用于经营酒店,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若余晶到期不能付清该房屋全部款项,房屋所有权、酒店经营权以及酒店装饰全部归薛庆辉所有。因余晶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未付清全部房款,经薛庆辉催要未果后,诉至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该院判决被告余晶应将乌衣镇金瀚大酒店房屋及装饰返还原告薛庆辉,因余晶拒不履行返还义务,薛庆辉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5年7月,该院发布公告,要求被执行人余晶在2015年9月8日前搬离涉案酒店,并将公告张贴于该酒店大门处。因余晶四处藏匿躲避,其亲属也以种种理由迟迟没有搬离。2016年10月,该院依法查封了涉案酒店,并派出二十余名执行干警仔细清点酒店40个房间内的案外物品且逐一登记,同时将清单交申请执行人薛庆辉和被执行人余晶的妻子进行核对,双方均表示无异议。

2016年10月25日,被执行人余晶现身并主动来到法院与申请执行人薛庆辉进行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执行中,执行干警共组织双方调解16次,前往涉案酒店10次,并多次依法告知权利义务,但余晶始终拒不履行义务。

2017年3月,该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要求依法追究余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期间,迫于法律威慑,余晶将房屋内的案外财物全部搬离,并将房屋及装饰交付给了薛庆辉。2018年6月15日,该院判决被执行人余晶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逃避、抗拒执行,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法院依法对酒店进行查封后才迫使被执行人现身。由于被执行人行为极其恶劣,法院决定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促使其主动履行了义务。该案例对恶意躲避、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老赖”起到了很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案例四:张道伟、石淑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2016年2月,张德军因交通事故死亡,其父母妻女四人共得到各项赔偿金103万元,但钱款全部由张德军的父亲张道伟、母亲石淑侠领取保管。张德军的妻子任莉颖索要未果,起诉至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法院在多次调解未成的情况下,依法判决张道伟、石淑侠于判决生效三日内退还任莉颖、张梓琳(张德军的女儿)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504641元。张道伟、石淑侠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2018年1月22日,任莉颖、张梓琳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该院向两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主动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但两被执行人既不同意退款亦拒绝报告财产状况。2月24日,该院决定依法对两被执行人强制拘留十五日。期间,执行员调取了被执行人张道伟的收款凭据、银行存款、往来明细等相关材料,确认两被执行人确已实际领取了103万元赔偿款项,并在短时间内连续取出。另通过入户查明,两被执行人生活在农村,生活简朴,巨额款项的支取明显不符合正常的生活开销,明显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行为。于是,执行员及时将两被执行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材料移交公安机关。两被执行人在收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决定书后,即委托家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一次性支付40万元,申请执行人任莉颖遂向法院提交了谅解书。

2018年5月28日上午,该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当庭宣判被告人张道伟、石淑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明显具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并将赔偿款非法转移,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该案例不仅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也打出“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的声势,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

案例五:孙国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王娜娜与孙国峰债务纠纷一案,2014年6月16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田民一初字第00836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孙国峰归还王娜娜35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孙国峰只偿还了12.5万元,王娜娜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孙国峰名下有本区东苑59栋503室、朝阳街道朝阳社区学院路198号、惠利花园城翰林华府23栋103室共计三套房产,以及皖D00939小型面包车和皖D92999小型轿车各一辆,明显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该院依法查封了其名下位于本区东苑小区59栋503室房产,但其本人及家人拒不从已查封的房屋中迁出。2017年8月30日,孙国峰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18日,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向该院提起公诉,该院决定对孙国峰予以逮捕,并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迫于威慑,被执行人孙国峰于审理期间履行了全部债务,并取得申请执行人王娜娜的谅解。

2018年2月1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孙国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套房产,多辆汽车,明显有能力偿还欠款而拒不履行。在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采取查封措施后,其依然我行我素,既不清偿债务,也不搬离房屋,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依法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例在有效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彰显了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案例六:谷全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谷成勤与谷全龙系父子关系,2014年9月22日,双方侵权纠纷一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4877号民事判决,限谷全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迁出其父谷成勤所有的位于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沱河小区11号楼3单元106室的房屋。判决生效后,谷全龙拒不执行。2014年12月27日,谷成勤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院于2015年1月15日向谷全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1月26日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到期后,谷全龙未予履行。2015年5月4日,该院又发布公告,责令谷全龙于2015年5月8日前迁出房屋,到期后,谷全龙仍未履行。2015年7月17日,该院组织谷成勤、谷全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谷全龙自愿于2015年7月20日前迁出房屋。逾期后,谷全龙再次拒不迁出房屋。

由于谷全龙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法律判决,致使其父谷成勤在外租房居住。2015年11月3日,该院将本案移送至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该分局于次日立案,并于2015年12月1日将谷全龙抓获。次日,谷全龙家人迁出房屋并将住宅的所有物品搬离,申请执行人谷成勤对谷全龙的行为表示谅解。2017年12月21日,经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谷全龙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五千元。谷全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8年5月22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系父子关系,谷全龙已有两套安置房,经法院多次催促,仍拒不迁出房屋,导致其父在外租房,社会影响恶劣。该案例警醒那些对亲情关系淡漠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即使是涉及家庭纠纷的,也不可敷衍了事,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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