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與開發商私自簽訂協議徵收?違法!

村裡將土地承包給了開放商通知農戶騰地?沒有徵收公告、沒有徵收文件村委通知徵收用地?很多朋友在北京創為律師事務所後臺留言,問村委的這一行為是否合法?是不是要配合的交出土地?不滿意補償是否可以拒絕?今天創為律師就結合村委會簽訂用地協議問題和大家探討一下。

村委會與開發商私自簽訂協議徵收?違法!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對於徵地補償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村委會作為自治組織不經法定程序,擅自與開發商簽訂用地徵地協議是違反法律規定的,面對這一違法徵地行為,大家完全可以拒絕交出土地。如果開發商需要用地應當逐級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再和縣土地管理部門與其簽訂土地使用合同。

村委會與開發商私自簽訂協議徵收?違法!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具體的審查報批程序由《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予以規定。

建設單位可以使用的國有土地也分為兩類:

其一是現有的國有土地。

其二則是由政府出面將集體土地徵收為國有後,再行出讓或劃撥給建設單位的土地,必須進行徵地程序。

村委會與開發商私自簽訂協議徵收?違法!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徵收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由國務院進行批准;徵收其他土地的,則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村委會是不能以自己的名義與用地單位籤徵地協議,建設單位經批准的建設項目需要佔用農村集體土地的,必須要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和土地徵收手續。經過徵收程序後,集體土地收為國有土地,建設單位可以通過出讓或劃撥的形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而不是直接與村委會簽訂用地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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