歹徒正在行凶,路人冲过去在他的后脑勺上拍了一转头导致其死亡,会怎么判?

兔子630401


这个当然是属于无罪啊。你这个行为就是在拯救他人,为什么会有罪。


这个情况其实很简单,歹徒正在对一个人施暴,可能用刀子在砍人,刚好背对着你,而你为了救被害人,只能出此下策,否则只会出现两种解决,要么被害人被歹徒活活砍死,然后歹徒回头来砍你,你也被砍死。要么是趁着歹徒没有发现,赶紧用砖头制服他,让他别再伤人了,否则后患无穷。


在那样危机的关头,你不可能想着我用砖头打头还是打腿。这时候你肯定想的是,我砸腿,万一力度不够,歹徒没有什么伤害,转而攻击我,那我就完蛋了,所以这种境况下就只能攻击头部了。而且必须一下让歹徒昏过去,这样才有机会救他人或者活命。


这样情况被谁遇到了都会这么做,不然这个歹徒行凶结束了,那你就凶多吉少了。另外我们可以从跟受害人关系的角度分析。如果歹徒砍的这个人是你的朋友,那么出于朋友的义务,你必须帮助,这一点毫无疑问,不然你的良心会一辈子遭到谴责,同时你也要承担见死不救的责任。如果这个被砍的人是路人,你大可不动声色的离开,然后报警。但是这样等警察来了,这个受害人就已经死掉了,那么你良心上肯定受谴责。所以不管哪种情况,首要的是先把这个歹徒放倒,其他再说。


这属于见义勇为,支持。


老王侦查记


大实话:如果歹徒对受害人造成的威胁比较严重,那就判的轻,如果对受害人造成的威胁轻,那就判的重。

一直以来,见义勇为都是我们这个社会所提倡的事情,所以,通常情况下因为见义勇为而导致歹徒受伤或者死亡的,都不会按照一般的刑事案件处理,毕竟本质上我们是属于正义之举,不过,如果这个行为明显的伤害意图已经超越了见义勇为的范畴,那么一样会从严处理。

可能这么说有人会感觉,凭什么我是做好事的还要被严惩,那以后谁还做好事,这种想法就属于想得太片面了。

我们可以举一个例子,比如说一个徒手抢劫的人正在抢劫一个女士,基本上也就是属于暴力拉扯,那么,你说你这时候直接上去一板砖把歹徒拍死了,这你能算是见义勇为吗?很明显是属于过度见义勇为了吧。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很明显你是有其他更好地方式方法去解决这个事情的,毕竟,歹徒也是徒手,并不能说对受害人造成什么致命的伤害。但是,你却用一个致命的1行为结束了歹徒的生命,这肯定是不行的。

说现实一点,如果这样都可以的话,那警察在面对一些犯罪分子时还跟他们谈判什么啊,直接开枪击毙不就行了嘛。就是因为犯罪分子也是有人权的,并且很可能因为一些犯罪分子掌握着很多更有价值的线索,所以才需要留其性命。

不过,如果是在一些明显歹徒已经对受害人的生命造成威胁,比如所歹徒情绪激动,并且手里还拿有致命性武器,比如枪支,刀具等,很肯能对受害人的生命造成威胁,亦或者说是已经对受害人形成威胁了。

那么,这时候我们如果有能力的话则是应该及时出手的。在这种情况下,就算是因为施救不当,对犯罪分子造成了伤害,甚至是导致犯罪分子死亡,那么也是可以被原谅的。毕竟,在好人和坏人的生命之间必须要做出选择的时候,我们是应该毫无保留地选择先救好人的生命。

因此,综合来说,我们还是要根据歹徒的行凶性质来对见义勇为者的行为进行评判,而不能在不考虑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单纯地说有罪或者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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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实话


虽然我很佩服你,但事实告诉我们,见义勇为是要付出代价的。为什么这么说,我们来看个差不多的例子:

2015年的时候,在绵阳就发生了一个路人见义勇为的事件:

胡奶奶带着自己孙女在广场看演出,一时不慎,孩子被李某抢走。路人王某气愤,便上去追赶李某救孩子,然后在拉扯中,王某出于气氛就打了李某一拳,结果悲剧了,这一拳让原本有心脏病的李某当场病发死亡。

并且更悲剧的是,这个李某还是孩子妈妈贾某的男朋友。因为贾某对丈夫未经自己同意将女儿带走不能释怀。于是在新男友李某的提议下,便想用同样的办法把孩子偷回来。结果李某在偷的过程中遇到了见义勇为的王某,悲剧就这样产生了。

随后公安机关指控王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死者李某的家属还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在庭审期间,王某和李某的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拿出了8万作为赔偿取得了谅解。

最后案件在审了一年之后,于2016年9月17日,法院才做出最后审判,认定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于刑事处罚。虽然免了刑事处罚是好事,但是王某也至此背上了一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罪名,还赔了8万块,不得不说这个教训也是刻骨铭心了。

所以说见义勇为虽然是好事,但是大家在见义勇为时一定要注意分辨和把握行为尺度,否则有可能行为就会由正当变为非法了。

那大家如何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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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真真正正的见义勇为行为,不光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还应受到嘉奖和表彰,此人也是非常有正义感,敢于果断对正在实施犯罪的人给予打击,同时也等于挽救了他人的生命。




我从下面几点说一下必须给予嘉奖的理由:

第一,歹徒正在行凶,意味着他正在威胁着他人的生命安全,这时出手绝对是以救人为目的,而不是用砖拍死对方为目的。

第二,歹徒既然行凶,意味着手里有伤人的武器,所以必须一击制服,自己用砖偷袭其后脑,主要为保障他人和自己的生命安全不再因为歹徒被打后变得更加穷凶极恶,而至使现场所有人生命安全再次受到更大威胁。


第三,其死亡只是一击致死,没有进行再次击打,这样就不存在过当行为,所以无需承担额外过当责任。

第四,打人者与死者毫无关联,只是路人经过,遇见歹徒行凶,勇敢挺身而出将其拍倒,所以与歹徒没有任何恩怨关系,更谈不上故意谋杀。

无论怎样,这种情况下都是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的,并且必须由公安部门给予奖励,让更多的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得到保障,让正义者见义敢为,见危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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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我得福


这个属于典型的见义勇为啊,也可以理解成对他人的正当防卫,不仅不会追究刑事责任,甚至可以获得相关表彰。

为什么呢?因为对方正在行凶,并且手上有刀具,代表了当时的情况非常紧迫,如果你不一砖过去,可能他人就有危险。

并且你也用的是歹徒这一词,所谓歹徒就是仅仅依靠劝说,或者轻微武力是很难控制住对方,甚至还会给自己带来危险。

因此选择砖本身也是一种自保的手段。

因此,这样做非常正当合理。因为当时的情况歹徒正在砍人已经很紧迫,并且由于是严重暴力行为,可以使用的是无限防卫权。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才可能面临防卫过当或者故意伤害呢?

当时情况并不是很紧迫,比如对方没有武器,仅仅可能是偷窃,也没有表现出攻击行为,不存在威胁性,比如他一直在求饶了,但是你依然选择了殴打对方,甚至联合众人活活把对方打死。那么可能就会面临故意伤害。

比如下图这个新闻

案例分析

就是因为,当时李某发现自己车有个男子正在用竹棍敲打自己副驾驶的玻璃。

李某怀疑对方是小偷,男子否认,但是李某认为男子没有说实话,于是就找了其他三名男子,殴打该“小偷”,最终该“小偷”被活活殴打致死。

因此才最终终审,四人分别被判刑故意伤害罪。并且最重的有十年多。

为什么会这么重呢?就是因为李某一行人其实并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是小偷,并且即使有针对财物的偷窃行为,也应该是在控制后报警处理,而不是在对方否认并且未任何反抗情况下,持续性殴打,把对方殴打死亡。

如果这样的行为被定义成正当防卫,岂不是每次殴打人都可以说因为我怀疑对方如何,因此我就可以殴打死对方。

因此,正当防卫,当时情况有多紧迫,对方有没有武器,反抗力度,这些都非常关键。


廖彩琳律师


这个问题答不了,因为仅凭题主的描述,我们很难判定实际的证据是什么,是不是符合刑法中规定的“行凶”和“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这两种情形,盲目回答就很难讲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了。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先说说什么是行凶,实际上到目前为止,在立法上对于什么是行凶也没有准确的解释,这是导致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非常难以认定的根本原因,因为大家研究一下这个条款就会发现,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在刑法中都有对应的罪名,四要件齐全,在成文法国家,规定清晰就很容易判断,但是刑法中没有“行凶罪”,到底什么算是“行凶”内涵模糊不清,这就使公检法各部门在认定的时候不得不采取保守稳妥的策略,换句话说,就是能不认定就尽量不认定,毕竟在没有权威机构确定这个东西是鸭子的情况下,我们最好不要盲目的就认定这个东西是鸭子。

按照题主的描述,歹徒正在砍人,那么首先我们得解决几个问题,一是歹徒在用什么砍人,这事绝对不能想当然,一说砍人就想到砍刀,实际上只要是有刃的东西都可以用来砍人,甚至不局限于铁器,木刀一样能砍人,但是杀伤力就小多了,二是砍人的是不是歹徒,假如对方用大棒子先打了他,那么我们就会发现,旁观者所见的“砍人”很可能也是防卫行为,拿昆山案件举例,如果你路过,没看见开头纹身男砍白衣男,只看见了白衣男追砍纹身男,那么谁是歹徒就翻转了,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人在犯罪现场看见的情况和事后在监控里面看见的情况完全不可能是一回事,用事后所见去判断当时情形是司法裁判的需要,但是在临场处理的时候,不可能做到开上帝视角,现场参与者观察的角度会左右他们的判断——换言之,如果我是当时出警的警察,看到了纹身男拿刀砍白衣男子,那么我的执法对象一定是他,而如果我到场时候看见白衣男追砍纹身男,那么我的执法对象就必然是白衣男子了,到底谁有理,只能事后再说,当时那种情况,并不是可以讲理的时候,对于想要挺身而出的朋友们,这个困境是同样客观存在的。

接着就要讲“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这个问题,我们先不讲直接冲过去拍砖头的可行性,因为对于正在行凶的歹徒,手里还有凶器的情况下,直接冲过去想仗义出手基本上等于送人头,我们警察对付这种歹徒都是抱着不打算回来的决心才往上冲的,因为冲上去死不死就听天由命了,能不冲我们都尽量选择威慑、控制的方法,大家看到的防暴盾牌,防暴钢叉包括武器都是干这个用的,只有更好的保存自己,才能更好的消灭敌人,这个道理大家应该都懂,所以我强烈的不建议路人凭一腔孤勇冲上去,正确的做法是吸引歹徒注意力和他游斗,拖延时间等警察到场,而不是寄希望于靠运气把歹徒解决掉——而最大的问题是,你看到了砍人就是不法侵害吗?还是回到昆山那个事件现场,你如果冲上去把白衣男子一砖拍倒,导致其死亡,人家是正当防卫,那你可咋整?

而在制止不法侵害这个问题上,刑法中还规定了不能超过必要限度的尺度要求,这一点是很多朋友非常不理解的,其实我想特别指出的是这个要求是为了保护大家的,因为谁也保证不了自己不出现情绪冲动的问题,话说假如你和某人争吵发生肢体冲突,你先动手打了对方一拳,后面冲过来一个人一砖头把你拍死了,你家属能够同意对方算是正当防卫么?

换位思考是分析法律问题的最基本方法之一,因为事关公平,法官绝对不能只考虑一方面的诉求,而无视另一方的权利,所以在制止不法侵害的时候,就需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做法,而不是简单粗暴,通通一砖撂倒,对方辱骂你,你堵他的嘴这叫正当防卫,你直接一拳把对方打得说不出话来,还是故意伤害的行为,所以拍砖要不要被判刑,还是得看对方到底是不是歹徒,有没有行凶,事态发展到了什么样的程度。

判处刑罚是个非常严肃的问题,需要全面综合考量各种因素,一个粗糙的问题是无法得到准确的答案的,希望大家能够明白这个道理。


一笑风云过


见义勇为,英雄啊!讨论这个问题还有什么意义吗?怕是越讨论越糊涂了。



土眼鉄睛二五嘴


歹徒正在行凶,路人冲过去在他的后脑勺上拍了一砖头导致期死亡,会怎么判?他的行为是为了他人的财产和生命免于受到凶手的伤害,所以这是标准的见义勇为,完全的社会正能量,民警和相关部门应该对这种行为给予肯定并大力表彰。

这个社会从来不缺少有正义感的好人,面对邪恶,不是不好出手,而是太多的例子让人觉得好人难做,做了好事被讹诈,或者出手相助之后受害人却逃之夭夭,连出来做个证都不愿意,害怕受到赔偿和牵连,又或者见义勇为造成凶手致死还要负担民事赔偿与刑事责任等等的例子,让很多有正义感的人不敢出手,因为有时候做好事见义勇为的成本太大了。

好在如今这种情况正在慢慢的得到改观,从昆山龙哥死后,当地检察院迅速出击,宣布杀死龙哥的白衣男子为正当防卫,再到某地男子扶起老人后被讹诈,男子准备起诉老人家属并索赔一元等等,说明我们的法律在不断的完善,我们的人民法律意识在不断的提高,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任何时候任何时代,见义勇为的好人好事都会有很大的市场并且得到法律和人民的支持。


诗词公寓


对于这个问题的关键点在于,看歹徒的行为否属于严重暴力性犯罪了,如果是,可以采取特殊防卫(就是包括杀死),如果不是,就根据具体的情节认定防卫过当、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等。

参照刑法 20条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具体根据本案凶手正砍人情节来看具有紧迫性及生命危险性,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如果对方仅仅是拿把刀比比划划的,或者是跟别人抡拳头掐架,你看不惯挑事那方,冲上去把对方拍死,那问题就严重了,弄不好这就涉嫌故意伤害罪。





潇兵律师


这种建议勇为不值得学习,虽然这次建议勇为成功了,但不代表这种见义勇为就值得学习和提倡。

遇到歹徒行凶,第一要务是报警,寻求警方帮助,在自己能力范围之内可以做见义勇为事情,但一定确保自身安全和又能力见义勇为。否则可能适得其反,甚至送命!

很多时候,见义勇为是一件非常危险的事情,要采取最佳方案,而不是盲目的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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