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69)昆山反杀案:坚守法治精神,就能获得的人民的认同!

近日,发生在昆山市震川路的砍人事件备受舆论关注。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于昨天(1号)下午通报了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

“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一纸通报,一锤定音,引发舆论强烈反响。

2018/9/2(1069)昆山反杀案:坚守法治精神,就能获得的人民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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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龙,男,36岁,甘肃省镇原县人,暂住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陆家镇某企业打工。

于海明,男,41岁,陕西省宁强县人,暂住昆山市青阳路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宝马轿车,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

刘某某先下车与骑车人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

昆山公安局宣传部门负责人:

在我们的情况通报里也写明了,案件后果是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昆山公安局宣传部门负责人表示,主要理由有三点,首先,宝马车驾驶人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

昆山公安局宣传部门负责人:在通报中写明,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第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第三,认定骑车人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

昆山公安局宣传部门负责人:我们的情况通报里也表明了,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同时,昆山警方对网传热点进行回应,经侦查确认,刘海龙与“天安社”没有关系;未发现“天安社”在昆山市有过活动;公安机关目前未发现刘海龙有涉黑犯罪行为;刘海龙驾驶的宝马轿车系刘海龙以其女友名义,于2018年6月从上海某二手车市场以贷款方式购得,首付12.7万元,贷款32.7万元。案发后,经现场勘查,车内未发现其他违禁品。

刑法专家:通报事实扎实清楚

阮齐林:第一,确认他是强行并线造成事故,这是有责任。第二,醉驾,然后先赤手空拳殴打,后来拿刀击打,确实他拿刀之后带有很大的威胁色彩。倒不是说真要把他砍成什么样,但是本案你不能光看拿刀的那一方,你还要看什么?看到这个被拿刀攻击的一方他是怎么看待这个事情,那个时候他认为这是行凶没有问题的。

有网友认为,依据警方通报,于海明继续追砍的两刀均未砍中,是认定为正当防卫的重要前提。

阮齐林:就我看就是致命伤什么时候形成的都不重要,因为我觉得这种情况之下就是考虑到他这种冲动、惊恐、害怕以及以为进一步的反扑,情况不明的情况之下,他这个行为很难说是过分的。(通报)也提到就是说这是一个很紧密的过程,也是一个激烈的搏斗,所以说这个地方也不能苛求这个防卫人能够做出非常冷静的判断,防卫人做到这个程度上应该说还是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

昆山8.27案件,引发了社会对于“正当防卫”制度的关注。昨天下午,江苏省检察院针对该案进行解读: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本案事实及现有证据,检察机关认为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1. 刘海龙挑起事端、过错在先。从该案的起因看,刘海龙醉酒驾车,违规变道,主动滋事,挑起事端;从事态发展看,刘海龙先是推搡,继而拳打脚踢,最后持刀击打,不法侵害步步升级。


  2. 于海明正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本案系“正在进行的行凶”,刘海龙使用的双刃尖角刀系国家禁止的管制刀具,属于刑法规定中的凶器;其持凶器击打他人颈部等要害部位,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砍刀甩落在地后,其立即上前争夺,没有放弃迹象。刘海龙受伤起身后,立即跑向原放置砍刀的汽车——于海明无法排除其从车内取出其他“凶器”的可能性。砍刀虽然易手,危险并未消除,于海明的人身安全始终面临着紧迫而现实的危险。


  3. 于海明抢刀反击的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于海明抢刀后,连续捅刺、砍击刘海龙5刀,所有伤情均在7秒内形成。面对不法侵害不断升级的紧急情况,一般人很难精准判断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伤害,然后冷静换算出等值的防卫强度。法律不会强人所难,所以刑法规定,面对行凶等严重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没有防卫限度的限制。检察机关认为,于海明面对挥舞的长刀,所做出的抢刀反击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不能苛求他精准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4. 从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看,应当优先保护防卫者。“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以正对不正”,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的反击,因此应明确防卫者在刑法中的优先保护地位。实践中,许多不法侵害是突然、急促的,防卫者在仓促、紧张状态下往往难以准确地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强度,难以周全、慎重地选择相应的防卫手段。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司法机关应充分考虑防卫者面临的紧急情况,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规定,保护防卫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树立良好的社会价值导向。本案是刘海龙交通违章在先,寻衅滋事在先,持刀攻击在先。于海明面对这样的不法侵害,根据法律规定有实施正当防卫的权利。

“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以正对不正”,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的反击。

专家:对今后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起积极推动作用

阮齐林:因为法律本身并没有写明什么情况之下对这个案子说,什么情况下是正当防卫、什么情况下不是的,它都是有一个原则性标准。具体都要司法人员掌握,司法人员掌握这个尺度上怎么掌握,过去就是说防卫人致不法侵害人死亡的这种情况,那么尤其有还有一个反追反砍的行为,这种情况之下,很难在公安这个阶段就直接认为它是一个正当防卫行为,很难得的,可能考虑一个平衡,你后来还有追砍的行为,是不是有点过当?从于欢案到这个案子,确实看出来中国这个对正当防卫的适用上是一步一个脚印走上正确的或者说敢于适用的这样的一个轨道上来了。

江苏省检察院还表示,人身安全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要求,面对来自不法行为的严重紧急危害,法律应当引导鼓励公民勇于自我救济,坚持同不法侵害作斗争。司法应当负起倡导风尚、弘扬正气的责任,检察机关也将会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当防卫权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从昨天警方和检方的通报中,我们可以看出——明确的结论,符合民众最朴素的正义观;详尽的解答,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在认真对待民意的同时,坚守法治精神,就能获得的人民的认同。

综合:央广中国之声《新闻纵横》

(记者:周益帆、杨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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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9/2(1069)昆山反杀案:坚守法治精神,就能获得的人民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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