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馳汽車:北京市出台新規 引導燃油車避免占用電動汽車充電車位

近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和市交通委聯合印發《關於加強停車場內充電設施建設和管理的實施意見》,要求對轄區內尚未建設充電設施且向社會開放使用的既有停車場(含限時開放停車場),按照不低於10%車位比例配建公用充電設施;引導燃油車避免佔用電動汽車充電車位。

停車場是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重要依託,充電基礎設施是停車場建設的必要內容。《意見》主要對停車場內充電設施建設、充電設施的日常使用管理和充電設施安全管理等內容進行了明確。

綠馳汽車:北京市出臺新規 引導燃油車避免佔用電動汽車充電車位

一、有序推進停車場內充電設施建設

(一)嚴格落實新建停車場充電設施配建指標。自2018年4月1日起,本市新建建築物配建停車場以及新建城市公共停車場要嚴格按照《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規劃設計標準》(DB11/T 1455-2017)規定的充電車位配建指標建設充電設施。

(二)合理規劃佈局既有停車場內充電設施建設。各區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會同區交通委(交通局)、區規劃國土分局、區供電公司等部門和單位,對轄區內尚未建設充電設施且向社會開放使用的既有停車場(含限時開放停車場)進行摸底梳理,結合本轄區現有社會公用充電場站分佈情況和停車場的電源條件及停車場周邊發展規劃,綜合考慮新能源小客車、物流車、旅遊車等電動車輛的停放需求,在2018年底前制定完成本轄區停車場建設社會公用充電設施工作計劃,確定建設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既有停車場,在具備條件的物流園、產業園、工業園、大型商業購物中心、農貿批發市場、貨運樞紐和旅遊景點等物流集散地建設集中式充電樁和快速充電樁,並組織、協調、督促停車場的產權(經營)單位落實充電設施建設主體責任。根據《北京市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和管理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17〕36號)要求,按照不低於10%車位比例配建公用充電設施。

(三)實施充電設施建設。停車場產權(經營)單位可以採取自建自營或者委託充電設施企業建設管理的方式推進充電設施建設,並遵循“經濟實用、快慢互濟”的原則合理配置不同類型充電設施,其中對社會開放的公共停車場宜建設以直流快充為主的充電設施。建設的充電設施要嚴格執行國家和行業統一標準,合理規劃充電設施在停車場內的安裝位置,應綜合考慮轉彎半徑、出入口安全距離,確保排水通暢、照明充足。

(四)確定電動汽車充電專用泊車位。對於建設社會公用充電設施的停車場,各區停車管理部門要組織、指導停車場產權(經營)單位劃定電動汽車充電專用泊車位,按照不少於1個專用泊車位的原則劃定。

(五)做好備案登記。對於2018年4月1日後新建的停車場和按照計劃應當建設社會公用充電設施的停車場,停車場產權(經營)單位到區停車管理部門辦理停車場備案登記時,相關材料中應當包含充電設施建設和劃定電動汽車專用停車泊位情況,並確保真實準確。

(六)創新運營模式。區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會同區交通委(交通局)要積極發揮組織協調作用,鼓勵停車場產權(經營)單位與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開展合作經營,充分利用停車管理資源,探索停車充電一體化經營,形成多方合作共贏的市場化模式。鼓勵各區交通委(交通局)協調停車場產權單位統一對充電設施進行信息化系統改造,通過手機APP、微信公眾號等方式向社會發布充電設施實時使用情況,供停車人合理規劃停車及充電計劃,提升停車場綜合服務水平。

(七)規範工程驗收。充電設施建設完成後,停車場產權(運營)單位、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上游電源供應單位應當共同開展充電設施的竣工驗收,並提請區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參與驗收。各區城市管理委(市政市容委)可以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參與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充電設施不得投入運行。

綠馳汽車:北京市出臺新規 引導燃油車避免佔用電動汽車充電車位

二、加強充電設施的日常使用管理

(八)設置明確標識。充電設施產權單位(運營企業)應當在停車場設置完備的充電設施標誌標識,在電動汽車專用泊位設置醒目顏色,為電動汽車用戶提供明確的入口指示、道路引導和停車充電等標識,並明確充電設施的服務時間、使用要求、充電收費標準。

(九)加強停車管理。停車場產權(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燃油車與電動汽車的分類停車引導,在非充電車位有空餘的情況下,引導燃油車避免佔用電動汽車充電車位;在非充電車位無空餘的情況下,可以引導燃油汽車佔用部分電動汽車泊位,但不得佔用劃定的電動汽車專用泊位,並提示車主留下聯繫信息,當有充電需求或非電動汽車泊位有空餘時,通過廣播、短信等方式,及時提示燃油車主將車輛駛離電動汽車充電泊位;發現燃油車輛佔用電動汽車專用泊位的情況,及時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開展執法。

(十)做好日常巡查維護。充電設施產權(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充電設施定期巡檢制度,組建日常巡檢維護團隊,明確巡檢週期、巡檢內容、負責人、維護期限等,形成日常巡檢、發現問題、實施維護、追蹤巡查的完全閉合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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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強化充電設施安全管理

(十一)全面落實安全責任。建立健全以充電設施產權(運營)單位為責任主體的充電設施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充電設施產權(運營)單位、工程建設承包企業、停車場物業產權單位等各方的安全責任。充電設施產權(運營)單位負責定期對充電設施電氣安全、消防安全、防雷設施安全以及充電相關設備設施的檢查和維護保養,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停車場產權(經營)單位應與充電設施產權(運營)單位簽訂安全責任協議,停車場產權(經營)單位發現充電設施存在故障、損壞的,要及時通知充電設施產權(運營)單位,必要時可啟動應急措施。

(十二)加大行業監管力度。各區城市管理委要認真落實屬地安全責任,加強對公共停車場充電設施建設和運行的安全管理,可以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充電場站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充電設施權屬單位(運營企業)進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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