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空殼公司要負法律責任嗎?

在市場上除了有限公司這之類的公司之外,還有可能會有空殼公司,這個空殼公司是沒有實際出資的,那麼要收購這個公司的話要承擔的責任有哪些?


收購空殼公司要負法律責任嗎?

收購空殼公司要負法律責任嗎?

根據“空殼公司”民事責任主體最終承擔法律責任的後果及方式可以將其民事責任劃分為以下幾種方式。

1、連帶責任

(1)股東間的連帶責任,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債權人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2)股東與公司董事、高管人員、實際控制人之間的連帶責任,《公司法》解釋三規定,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股東與第三人之間的連帶責任,《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五條規定,第三人代墊資金協助發起人設立公司,雙方明確約定在公司驗資後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將該發起人的出資抽回以償還該第三人,發起人依照前述約定抽回出資償還第三人後又不能補足出資,相關權利人請求第三人連帶承擔發起人因抽回出資而產生的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公司、股東與會計師事務所的連帶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註冊會計師在審計業務活動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實報告並給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認定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與被審計單位惡意串通;

2、明知被審計單位對重要事項的財務會計處理與國家有關規定相牴觸,而不予指明;

3、明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處理會直接損害利害關係人的利益,而予以隱瞞或者作不實報告;

4、明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處理會導致利害關係人產生重大誤解,而不予指明;

5、明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的重要事項有不實的內容,而不予指明。


收購空殼公司要負法律責任嗎?

2、相應責任

(1)董事、高管人員的相應責任,《公司法》司法解釋三規定,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法起訴的股東、債權人,請求未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2)第三人的相應責任,該司法解釋規定,第三人代墊資金協助發起人設立公司,雙方明確約定在公司驗資後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將該發起人的出資抽回以償還該第三人,發起人依照前述約定抽回出資償還第三人後又不能補足出資,相關權利人請求第三人連帶承擔發起人因抽回出資而產生的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補充責任

(1)股東、發起人的補充責任,《公司法》以及司法解釋三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會計師事務所的補充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根據本規定第六條確定會計師事務所承擔與其過失程度相應的賠償責任時,應按照下列情形處理:應先由被審計單位賠償利害關係人的損失,被審計單位的出資人虛假出資、不實出資或者抽逃出資,事後未補足,且依法強制執行被審計單位財產後仍不足以賠償損失的,出資人應在虛假出資、不實出資或者抽逃出資數額範圍內向利害關係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對被審計單位、出資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後仍不足以賠償損失的,由會計師事務所在其不實審計金額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如果自己打算收購空殼公司的話,那麼會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主要有補充責任,相應責任和連帶責任。這個空殼公司是沒有任何的出資的,到時候需要股東和發起人進行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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