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這些人每人每月可領670元,快來看看怎麼認定?如何申請?

今年5月,《呼和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出臺,11日,我市召開相關新聞發佈會,就該《暫行辦法》涉及的主要政策措施、認定條件、申請及受理等市民關心的問題進行情況說明和解讀。

呼和浩特这些人每人每月可领670元,快来看看怎么认定?如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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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行辦法》明確,低保工作應堅持應保盡保、應退盡退,按戶施保、差額救助、動態管理的原則。城市低保月人均補差金額低於120元的按120元給予補助,農村低保月人均補差金額低於100元的按100元給予補助。為便於管理,救助金分三類,救助金額達到保障標準的90%(含)以上的列入A類保障範圍,救助金額達到保障標準50%(含)以上90%以下的列入B類保障範圍,救助金額在保障標準50%以下的列入C類保障範圍。

其中,《暫行辦法》在認定條件方面有要求。

戶籍條件:

本辦法適用於呼和浩特市行政區域內持有本市戶籍的困難家庭,其他盟市遷入的低保家庭需重新認定。凡戶籍地與居住地不一致的家庭,需向戶籍地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家庭成員條件:

申請低保家庭成員必須是長期共同生活的下列成員: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重病、重殘子女和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係並長期共同生活的人員。其中,困難家庭中,靠家庭供養的喪失勞動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成年未婚重病、重度殘疾子女視為單獨立戶,可以單獨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長期與老人共同生活的孫(外)子女,其父母一方死亡、服刑、出家、失蹤時若另一方再婚,該家庭的未成年子女,父母一方的撫養費(參照贍養費)計入家庭收入,可以給予該孫子女單獨差額保障,成年在校生(不含研究生)可以給予單獨全額保障;父母雙方均失蹤,公安部門出具證明的,申請孤兒救助;公安部門無法出具失蹤證明的,由村(居)委會出具證明,鄉鎮、街道辦事處組織召開民主評議認定,可單獨全額保障。

申請低保救助家庭應提供的材料:

戶主或代理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家庭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離婚證(判決書)、殘疾證、學校證明、就業狀況證明、病情診斷書、慢病手冊、家庭收入證明(有固定收入的提供近三個月加蓋銀行公章的工資流水)等和旗縣區民政部門需要提供的證明。

《暫行辦法》在申請及受理方面,也同時進行明確。申請低保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戶主的名義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受申請人委託,村(居)民委員會可以代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低保書面申請及其相關材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申請向申請人發放《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材料“一次性”告知書》、《申請人溫馨提示單》,告知申請人應盡的責任、義務。對於提供申請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對於提供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補齊所有規定材料。

申請低保時,申請人與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有近親屬關係的,應當如實申明備案。對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近親屬的低保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進行單獨登記。“低保經辦人員”是指涉及具體辦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審核(包括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審批等事項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村(居)委會工作人員。“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低保自申請受理後,到審批結束應在30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上時間不含公示時間)。不符合條件的,應發放《不予批准通知書》,並書面告知原因。

呼和浩特晚報記者採訪得知,新的《暫行辦法》,重新調整了無勞動能力標準、子女贍養費標準、規範了全市低保核查、核算標準。據介紹,今年我市城市低保標準670元/月/人;農村低保標準5616元/年/人(468元/月/人)。截至8月份,全市保障城鄉低保對象69118戶、114383人,其中,城市低保對象10035戶、16009人,農村低保對象59083戶、9837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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