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法院:秦某滥伐林木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秦某系保靖县卧当村人,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秦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保靖县毛沟镇卧当村“土地坳”自己承包的杉木进行砍伐并出售。经鉴定,共砍伐林木1010株,林木蓄积为153.3675立方米。经相关部门作出说明书证明,该受损公益林补植复绿的人工苗等费用为66025元。

公诉机关向保靖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18年8月1日,保靖县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秦某滥伐林木地点位于湖南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属于国家级公益林。具有对杉木进行砍伐帮其搬树、运输、销售的事实,且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秦某到案后有悔罪表现,在庭前积极缴纳补植复绿的保证金66025元,法院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秦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秦某某限于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在湖南省白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土地坳“(地名)栽植一年生杉树苗5050株,存活率达到90%以上。

【法官说法】白云山是资源丰富、生态完整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具有较高的生态价值、科学价值和美学价值。秦某滥伐在该区林木砍伐,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不但违反森林法的规定,甚至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对的“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案中,被告人秦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保靖县毛沟镇卧当村“土地坳”自己承包的杉木进行砍伐并出售,数量巨大,生态环境破坏严重。虽秦某在庭前积极交纳补植复绿保证金,当庭公开道歉,认罪态度好,但其行为仍然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林木是国家森林资源的一部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环境是社会的宝贵财富,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即便是荒山野岭的树木也不能随意伐砍,如果是自家房前屋后、自留地零星树木是可行的,但如果达到一定数量,哪怕是自己种的树木也要取得林业部门相关许可,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倡导大家积极促进绿色发展,切实维护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

吴某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案件

【案情简介】被告人吴某莲是资深法轮功练习者,曾因练习法轮功被劳教,仍不悔改,以自已开的一家包箱店为幌子传播法轮功邪教反宣资料。被告人吴某香1997年开始练习法轮功,2015年初找到法轮功练习者丁某一起练法、一起学习,并经常把打印的资料拿到练功场所,叫人传播出去。李某某、向某某多次参与散发法轮功反宣传单活动。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吴某香、丁某、李某某家中搜查出《转法轮》、有法轮功内容的光碟、宣传单、护身符等17类物品487个。经州反邪教办公室和州公安局认定和鉴定,从上述被告人住所扣押的所有物品均属于“法轮功”类邪教组织反宣品。

2018年1月12日,保靖县人民检察院以吴某莲、吴某香、丁某、李某某、向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向保靖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吴某莲、吴某香、丁某、李某某、向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吴某香系共同犯罪,两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判处被告人吴某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吴某香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丁某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李某某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向某某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6000元。

【法官说法】邪教对于社会的危害是多领域、多方面的。既危害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秩序等方面的稳定,同时又通过编造歪理邪说、制造思想混乱,亵渎人文精神,践踏人权。为依法惩治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制作、散发、传播邪教组织的宣传品,达到法定数额,破坏国家法律的实施,其行为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向某某犯罪时年满75周岁,可依法从轻处罚。

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客观行为主要表现为依靠、凭借邪教组织的力量进行活动。邪教组织犯罪分子利用了一些群众文化水平低,认识能力、辨别能力差等因素,利用了其落后的世界观和盲目的信仰,对正常的社会秩序予以破坏,妨害了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对于这种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行为,应依法严厉打击。

文章出处:保靖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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