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加班补贴不等于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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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普惠式的加班补贴能替代加班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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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从事手机游戏开发的互联网公司,由于大多数员工岗位都属于创意类岗位,平时的工作多是根据游戏玩家的反馈进行程序调整和修改,加班现象较多。公司特别规定,相关岗位员工无论当月是否存在加班,公司都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加班补贴;同时明确,该加班补贴包括了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和平时延长工作时间的所有加班费。

那么,这种普惠式的加班补贴能替代加班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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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本案中,该公司一方面意识到应当在员工存在加班的情况下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另一方面却又用普惠式的加班补贴来替代加班费。这种简单化的做法在实践中容易产生两个问题:

一是无论员工当月有没有加班,都可以获得加班补贴。这种加班补贴可能会使一部分员工不加班也享受到“福利”,对其他加班员工来说显然不公平。

二是如果当月该员工的加班时间过长,通过法定标准计算加班费的数额要超过公司支付的加班补贴,那么公司还要依法补齐员工的加班费。长此以往,该公司的加班补贴政策不但起不到对员工有效补偿的作用,还有可能导致加班成本高企或带来劳动争议的后果。因此,公司应改变做法,依据法律规定、本公司实际工时工作制情况和员工的实际加班时长支付相应加班费。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转自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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