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保險公司:離開事故現場,拒賠!法院:這種情況,得賠!

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最常見的就是保險合同、購房合同等。格式條款是這些合同的“標配”,你見或是不見,它就在那裡,不離不棄。但是格式條款有時會因為提供條款的一方佔據優勢地位,而影響相對方的權利,有失公平。

當格式條款遇見法官,會發生什麼樣的故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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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此案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2017年4月的一個晚上,春風拂面,原告正蹬著自己的小自行車優哉遊哉地往家走。突然,他感到一陣巨大的壓迫感襲來,背後彷彿有一座龐然大物在向自己逼近。還沒來得及反應,原告就被颳倒在地。他忍著骨折的劇痛,抬頭看著一騎絕塵而去的“元兇”——一輛重型貨車,默默記下了“罪魁禍首”的車牌號。在報警並撥打120自救之後,原告將貨車司機及保險公司告上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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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執一詞

兩個被告之間因為一條“格式條款”爭執不下:

在通常情況下,保險公司將在交強險和商業險的限額內代為賠償,而本案中,貨車司機完全沒有感應到自己帶倒了一輛自行車,自顧自地吹著口哨開走了,這下給了保險公司“尚方寶劍”:

保險公司指出:《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24條規定“駕駛人在事故發生後,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它解釋:此項為免責條款,我方已盡到提示說明義務,司機不管是故意還是無意離開事故現場,我們都不賠不賠堅決不賠。

肇事司機指出:

我冤枉,我開的車太高太大太長,當時路段燈又太暗,我一沒看到、二沒感覺,真不是故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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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事發現場的監控錄像和原、被告的當庭陳述可以得知,事發路段光線昏暗,碰撞痕跡非常輕微,相撞之後貨車也並未減速,考慮到重型貨車的高度、長度、體積、重量等因素,法官認為司機非因故意而離開事故現場,不屬於肇事後“逃逸”。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格式條款中的“離開事故現場”應該如何解釋,非因故意而離開,保險公司是否免責?

法條速遞

zhishidian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法官說法

相較於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購房者、投保人等處於劣勢地位,只能對格式條款表示完全同意或拒絕,相對人在訂約中實質上處於附從地位,而不是與格式條款提供方處於平等協商的地位,因此,為保障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格式條款提供方濫用優勢地位,法律需要對格式條款予以特別的規制。

本案中,“離開事故現場”應解釋為“故意”為之,否則就是加重了投保人、被保險人的義務而減輕了保險人的責任,因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範圍內承擔了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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