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撞身亡保險公司以「無證駕駛」拒賠,法院的判決亮了!

廣東省肇慶市高要區的一名女子朱某在投保了某保險公司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後不久,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

保險公司卻以朱某屬無證駕車,事故屬於免賠範圍為由拒賠。

高要法院認為朱某的交通違法行為與該交通事故沒有直接因果關係,朱某在保險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死亡,屬於保險責任範圍,保險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約定給付賠償金20萬元。

女子被撞身亡保險公司以“無證駕駛”拒賠,法院的判決亮了!

2015年7月在兒子蘇某濤的陪同下,朱某向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保險金額為20萬元的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及保險金額為3萬元的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保險有效期為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保險受益人為法定繼承。2015年10月的一天,朱某駕駛二輪摩托車,當行駛至肇慶市高要區蛟塘鎮向蓮塘鎮方向某路段時,駕駛裝載挖掘機的重型平板貨車的鄧某行至該路段,在彎路行駛時沒有降低車速,導致車上裝載的挖掘機滑落,造成朱某受傷送醫院搶救無效於當天死亡。

經交警部門認定,由鄧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朱某在事故中存在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未定期進行安全檢驗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的違法行為,但該行為不是導致該宗事故發生的原因,朱某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擔責任。

蘇某濤遂於事故發生次日向保險公司報案。2017年2月,保險公司卻向朱某家屬發出《告知函》,告知按照保險條款的約定範圍,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於是,蘇某濤聯同朱某的另外兩名法定繼承人蘇某君、蘇某琳將保險公司訴至高要法院,要求判令保險公司支付人身傷害保險金20萬元。

高要法院認為:朱某在導致其死亡的交通事故中雖然存在無證駕駛無檢驗合格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的交通違法行為,但朱某的交通違法行為與該宗交通事故沒有直接因果關係,鄧某的違法行為是造成朱某死亡的近因、主因,朱某是由於遭受意外事故而身故死亡。據此,雖然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約定被保險人無有效駕駛證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期間發生身故,被保險人不負任何給付保險金責任,但是朱某的交通違法行為與其身故死亡的交通事故沒有直接因果關係,朱某在保險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身故死亡,屬於保險責任的範圍,保險公司應負保險責任,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給付賠償金20萬元,故法院依法判令保險公司向朱某的法定繼承人蘇某濤等三人賠付保險金20萬元。

某保險公司對高要法院作出的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此案經二審終審,駁回了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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