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險有幾類,那些必須交納呀?

老劉的經營人生


您說的是保證金吧,建設工程領域有四種必須繳納的保證金:投標保證金、合同履約保證金、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

在建築領域,保證金一詞貫穿工程始終:作為建設工程法律關係中最為常見的擔保方式,承包人無論是要想參與工程競爭進而成功承攬項目,還是從總包單位分包專業工程或勞務作業,保證金都是一道繞不過去的坎。而自中標始至竣工後,各式名目的保證金都伴隨工程左右。

作為一種誠信經營或合同履行的貨幣保證,一直以來,保證金對建築市場秩序起到了重要的規範作用。然而,今年7月2日住建部就《關於加快推進實施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發佈的徵求意見稿,卻引起行業內一片唱衰之聲。

事實上,由來已久的建設工程保證金,在制度施行的十多年裡,已經歷了滄海桑田的變化:自上世紀末的概念提出到本世紀初的試點落地,再到後來的迅猛發展,直至近幾年的洗削更革……“沒落”的保證金,這些年做錯了什麼?

1

設立:保證作翼,質量先行

保證金的設立,起源於1996年國務院頒佈的《質量振興綱要》。綱要吸收1992年“中國質量萬里行”的研究成果,提出要建立新型的質量保證監督機制。

彼時,工程保證擔保在國外已歷經了百餘年曆史,正作為市場經濟環境下維護合約雙方信用的一種手段,被廣泛運用於工程建設承發包中。

而當時的中國建築業,正面臨著建設規模空前強大、而行政管理難以統籌兼顧的境況。在這樣的背景下,適合我國國情的工程擔保應運而生。

梳理我國現行法律與政策規定,工程建設領域中的保證金現有四種:履約保證金、投標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以及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這四項保證金的設立,都源起世紀更迭之際。

我們也能從相關政策的層出疊見中,窺見設立伊始保證金所肩負的期望與重託。

1999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指出: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履約保證金

為了在施工階段對承包人進行制約,以保障發包人權利,合同履行階段,承包人應提交履約保證金,而發包人應在驗收後返還承包人的履約保證金。

2003年4月,七部委發佈《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三十七條指出: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

投標保證金

為了在招標階段對投標人進行制約,以保障招標人權利,投招標階段,投標人應提交投標保證金,而招標人應在定標後返還未中標者的投標保證金。

2005年1月,建設部與財政部印發了《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建質[2005]7號),規範了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的管理工作。

工程質量保證金

為了在工程缺陷責任期內對承包人進行制約,以保障發包人權利,承包人應提交工程質量保證金,而發包人應在工程缺陷責任期屆滿後返還承包人的工程質量保證金。

2006年3月,國務院發佈《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意見指出要對重點監控的建築施工企業實行工資保證金制度,抓緊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為了預防和解決建築領域拖欠和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以保證務工人員權益,承包人應提交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而工資保證金監管部門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返還承包人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至此,我國已接軌國際慣例,並基於基本國情,建立起覆蓋整個建設工程領域全流程的保證金制度。

2

發展:保證金背後,是企業的負重前行

然而,隨著建築業和工程實務的發展,一些違法違規做法也層出不窮。施行十年後,保證金漸漸成為了建築企業的發展“重負”。

保證金之“重”,首先來自於其繁多的名目。

據《法制日報》報道,截至2015年12月末,中國建設工程總公司應業主要求或政府規定繳納的保證金多達27種。具體包括: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安全保證金、預付款保證金、預售保證金、勞動保險費、社會保障金、綜合成形保證金、項目進場清場押金、環境保證金、底價風險保證金、新型牆改基金、扶散基金(散裝水泥保證金)、項目預留金、復墾保證金、供水供電保證金、安全文明保證金、租金保證金、發票保證金、安全風險抵押金、土地保證金、審計預留金、廉政保證金、進省保證金等。

而在這27種保證金中,除了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質量保證金是保證金以及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外,其餘的23項保證金中,不僅有市場主體自治的合同約定保證金項目,還有項目所在地管理部門以加強工程管理名義收取的保證金。

保證金之“重”,其次來自於其巨大的數額。

法律法規雖明文規定了各項保證金的預留比例和最高金額,但現實中比例和金額都超過國家規定的實務操作屢見不鮮。

統計數據顯示,2014年,建築業企業保證金總額約佔營業收入的10%。另外據國家統計局資料,2012年僅質保金一項,就相當於同期全國建築業利潤總額的135%。這對於產值利潤率不足3%的建築行業,無疑是生存或擴大再生產的沉重負擔。

且實踐中保證金大多以現金方式繳納,這意味著:大量資金被建設單位無息使用(或閒置)。高昂的保證金佔用了企業大部分流動資金,且被業主長期滯留,嚴重影響施工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2015年9月18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座談會上,總理在聽取了中鐵建總公司董事長反映的保證金情況後,當場向有關部門負責人佈置道:“建築市場當然首先要確保安全,但不能打著保證安全的幌子,亂收一些不相干的費用!”

這次座談會,正式拉開了保證金調整的序幕。

3

調整:先精簡,後替代

縱覽保證金調整思路,可以概括為“先精簡,再替代”六字。

2016年3月,住建部聯合財政部發出《關於開展工程建設領域各類保證金清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摸清目前建築業企業所需繳納的各類保證金現狀,提出分類處理意見,結果於5月31日前上報兩部委。

2016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發佈

《關於清理規範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2016]49號)。通知提出:全面清理各類保證金,嚴禁新設保證金項目。通知還提出:對保留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推行銀行保函制度,建築業企業可以銀行保函方式繳納。

自此,經過政府大刀闊斧的精簡後,建築領域僅剩下四項法定保證金

。而相關的減負降費舉措,仍在持續推進。

2017年6月,住建部、財政部聯合發佈《關於印發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明確將建築領域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預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

2018年4月,國家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進一步減少涉企收費,降低實體經濟成本。會議指出要完善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還強調要在房屋建築和市政設施工程中推廣使用銀行保函。

2018年7月,住建部發布《關於加快推進實施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明確指出:到2020年,各類保證金的保函替代率提升30%。《指導意見》強調:對於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建築企業可以保函的方式繳納(銀行保函、工程擔保公司保函以及工程保證保險保單統稱保函)。工程保函的保費應計入工程造價。

至此,建築業的最後四項保證金,也將可由保函替代了。

從設立到發展,再從精簡到替代,保證金制度雖未背離其防範工程風險的設立初衷,卻因其增加企業負擔的“雙刃劍”角色,即將走上歷史的下坡路。

保證金從世紀初的迅猛發展,到近幾年的精簡替代背後,更是工程擔保制度的艱難蝶變。正如《關於加快推進實施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所指出的那樣,工程擔保制度現已初步實現了“國情化”,但在促進建築業健康發展的路上,我們還有很長很長的路要走。

而在社會信用體系逐漸完善、國外成功經驗逐漸累積的當下,保函在工程擔保中的重要性也越來越顯著。作為兼顧市場監管與企業發展的多面手,政府正全面推動保函在各項保證金上的覆蓋程度。

我們也期待,保函能夠在工程風險領域持續發力,為建築業的可持續發展,發揮更多的光和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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