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煙臺法院發布三起執行不能典型案例!

重磅|烟台法院发布三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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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烟台法院发布三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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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當事人以為,

只要向法院申請執行了,

就可以順利按程序

拿回被借走或拖欠的錢~

但是,

俗話說,巧婦難為無米之炊

在法院,也有一種無奈叫“執行不能”

無法執行到位

不僅當事人不能感受到公平正義

難免還誤會這是法院“執行不力”

法官也倍感無奈

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

社會弱勢群體的存在

……

都會導致“執行不能”

8月10日

煙臺法院發佈了三起

“執行不能”的典型案例,

重磅|烟台法院发布三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案例一

被執行人劉某某執行不能案

被執行人劉某某駕駛無保險車輛交通事故賠償案件,車輛無保險,被執行人又有嚴重的疾病,無經濟來源,無賠償能力,導致本案執行不能。

案情回顧

申請執行人楊某某與被執行人劉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海陽市人民法院於2016年8月4日作出(2015)海民初字第586號民事判決:被告劉某某賠償原告楊某某醫療費239357.12元及承擔本案的案件費、保全費。

法院執行

本案於2016年11月22日立案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執行人員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文書,被執行人未申報財產、未履行義務,也未查到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已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申請執行人現在系植物人狀態。被執行人患有嚴重的高血壓病,行動不便,需要吸氧才能夠維持生命,一直住院治療,同時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家人照顧。被執行人家庭無經濟來源,生活沒有保障極其困難,無履行能力。

本案系典型農村農民駕駛無保險車輛交通事故賠償案件,此類案件的執行不能原因大多為標的額大,無保險公司賠償,而本案的被執行人又有嚴重的疾病,無經濟來源,無賠償能力,導致本案執行不能。

案例二

被執行人王某某執行不能案

被執行人王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被執行人年紀大,身體有病,不能工作且沒有收入,無執行能力,導致本案執行不能。

案情回顧

申請執行人張某某、趙某某、彭某某、張某甲與被執行人王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經審理後確認被告王某某於2013年12月30日前付給原告張某某、趙某某、彭某某、張某甲人民幣142000元。

法院執行

後被告未履行,原告申請強制執行。2016年12月12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申報財產令、申報財產表、傳票。2016年12月19日被執行人到庭筆錄中講2013年已經離婚淨身出戶,身體有病,不能工作且沒有收入。

2017年4月22日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採取限制高消費令措施。

2017年8月22日查封被執行人王某某位於煙臺市牟平區高陵鎮唐家夼村58號房產。2018年2月12日將申請執行人申請司法救助的1萬元發放給申請執行人。

本案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資源進行查控,並對被執行人採取了限制高消費等措施,逐步限制被執行人活動空間,但本案中被執行人年紀大,身體有病,不能工作且沒有收入,無執行能力,是執行不能的典型案例。

案例三

被執行人耿某某、趙某某執行不能案

被執行人耿某某、趙某某借款糾紛案,被執行人下落不明,又無可供執行財產;申請執行人又不能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線索,導致本案執行不能。

案情回顧

原告趙某某與被告耿某某、趙某某借款糾紛一案,法院判決二被告共同償還被原告趙某某借款人民幣100000元。

法院執行

執行過程中,蓬萊法院於2017年1月10日通過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銀行存款、證券以及車輛登記信息;1月18日向不動產登記部門查詢被執行人不動產登記信息。經查,上述財產均無登記信息;對於申請執行人提供的執行線索,經蓬萊法院核實並不存在。二被執行人再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

6月4日蓬萊法院依法向二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6月13日依法將二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名單。7月1日對申請執行人趙某某製作談話筆錄,申請執行人不能提供被執行人耿某某的下落,也不能提供二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線索,其認可蓬萊法院執行過程及執行結果,同意終結本案的本次執行程序。

在二被執行人下落不明,又沒有可供執行財產,申請執行人又不能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線索情形下,導致執行不能。

重磅|烟台法院发布三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法院提醒

執行案件立案後,法院將依法採取網絡查控、傳統查控等手段查找被執行人財產,通過將被執行人依法納入失信名單、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發佈懸賞公告等措施加大執行力度,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未向法院申報財產狀況的被執行人,法院還將依法採取罰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等強制措施。

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的債權能否實現,不僅取決於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力度,還取決於被執行人是否具備履行能力。根據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人民法院的執行案件可分為兩大類:一是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二是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手段仍不能執行到財產,或雖有財產,但已被抵押且無剩餘價值,對於普通債權人也相當於無可供執行財產的案件。對第二類即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經執行法院窮盡執行手段仍不能執行到位的案件,屬“執行不能”案件。對“執行不能”案件,法院將依法予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之後的五年內,執行法院將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每六個月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執行法院將依職權主動恢復執行。如果案件的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隨時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並且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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