緝槍治爆集中發力 安仁法院二個月審理十一件涉槍案件

自2018年8月份以來,安仁縣法院共受理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涉槍案件十一件,在已經審理的八件案件中,8名被告人全部獲刑。其中被告人譚某成違反國家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藥為動力且具有殺傷力的非制式槍支,在持有期間借給他人,被借槍人持該槍射殺一人,造成嚴重後果,被法院判處二年零三個月的有期徒刑;被告人侯某華攜帶祖傳的土銃在打獵過程中,誤以為在山上茅草叢中挖竹鼠的被害人侯某武是獵物,持土銃朝其射擊,射傷侯某武右腰部,致被害人侯某武軀幹部多處深部組織金屬異物存留,構成輕傷二級,鑑於被告人侯某華已向被害人侯某武一次性賠償損失費人民幣110000元,取得了侯某武的諒解,法院予以從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份期間,被告人譚某成為了打獵取樂,以其實名認證的淘寶網賬戶在淘寶網上以總價人民幣1376.5元分六次向不同的賣家購買了瞄準器、槍管、槍機、槍托、消聲器、子彈和鋼珠等槍支配件,購齊配件後,被告人在自己家中將配件組裝成槍支。2017年7月顏某文(另案處理)以打鳥為名從譚某成處借走該槍。2017年7月10日22時許,羅某等3人來到顏某文家催討欠款,顏某文持該槍支從家中二樓陽臺朝從一樓門口出來的羅某射擊,子彈從羅某左肩射入穿透軀體,羅某被槍擊受傷後經搶救無效死亡。案發後,顏某文於同日將該槍還給譚某成。次日,譚某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帶民警到其家中將該涉案槍支提取。經郴州市公安局物證室鑑定,該涉案槍支系以火藥為動力的非制式槍支,且具有殺傷力。

2010年的一天,被告人侯某華在其老家屋子裡找出一支由其已過世的祖父留下的土銃,後一直非法持有。2018年1月1日17時許,被告人侯某華攜帶該土銃上山打獵。在打獵過程中,侯某華將正在山上茅草叢中挖冬毛老鼠(即竹鼠)的被害人侯某武誤認為是獵物,持土銃朝其射擊,射傷侯某武右腰部,案發後,侯某華撥打120急救電話將被害人送到安仁縣人民醫院急救。經郴州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鑑定,涉案土銃系以火藥為動力的非制式槍支,且具有殺傷力。被害人侯某武軀幹部多處深部組織金屬異物存留,構成輕傷二級。

被告人賀某華、李某彪、江某華、彭某生、練某珠、豆某林等人有的是私自持有祖、父輩遺留下來的鳥銃、硝(黑火藥)用於打獵,有的則是愛好打鳥打兔,有的是想打破壞莊稼的野豬等,從網上或是私自購買配件進行組裝,並持槍上山打獵,群眾舉報後,被公安機關在現場或其家中查獲非法持有槍支。所持有的槍支經鑑定為以火藥為動力的非制式槍支,且具有殺傷力。6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緩刑一年零六個月、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緩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和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的刑事處罰。

安仁縣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述被告人違反國家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且具有殺傷力的非制式槍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其中被告人侯某華在打獵過程中,誤傷一人,造成被害人輕傷二級的後果,屬情節嚴重;被告人譚某成將槍支借給他人,借槍人故意射殺他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後果,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且屬已造成嚴重後果。法院根據被告人犯罪事實的性質、情節、後果及社會危害程度,結合其犯罪後的悔罪表現,分別作出上述判決。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安罪處罰: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一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氣槍鉛彈五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千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三枚以上的;

(五)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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