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僅有轉帳憑證,可以提起訴訟嗎?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生活中經常會遇到關係很好的朋友或者親屬向自己借錢,很多時候考慮到關係的問題,便沒有簽訂書面的協議,僅有口頭約定便給對方通過金融機構進行轉賬,若發生糾紛時,應該如何是好呢?

如果僅有轉賬憑證,可以提起訴訟嗎?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民間借貸糾紛書籍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另亦有規定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故可以看出,是可以通過口頭形式訂立借款合同的,但這種形式自然也會增大舉證的難度。

無論是何種形式訂立的借款合同,均是需要出借人實際履行了出借義務合同才生效,理論上稱之為實踐合同。即若想向借款人主張讓其歸還借款,必須要 證明兩個方面的事實:

一、借貸雙方就借貸的事實已達成了合意;

二、出借人已實際履行了出借的義務。

現有金融機構出具的轉賬憑證,已證明了出借人已將借款實際轉給了借款人,履行了出借的義務,那麼重點就在第一點關於借貸關係的合意的證明上了。

在實踐中,關於民間借貸糾紛的案件,通常的舉證責任是對於存在借貸合意和借貸內容等事實的,出借人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對於已經還款的事實,借款人應當承擔舉證責任。但若僅有轉賬憑證沒有其他書面協議的情況下,是不應僅憑轉賬憑證就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係。此時通常的認定標準是若僅提出了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可以認為出借人就雙方之間的借貸關係完成了初步的舉證責任,後續將進一步結合借款人的答辯進行分析。如果借款人抗辯稱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債務,或是因其他法律關係發生的轉款,並提出相應證據證明的,出借人就需要進一步提供證據證明借貸關係的存在。另如果借款人拒不到庭,那麼亦將面臨著不能僅憑轉賬憑證就認定存在借貸關係的問題,自己的主張很可能無法得到支持。

故無論什麼情況,為了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權益,在面臨借貸問題時,最好是簽訂書面的借款合同或者其他形式的書面協議,履行出借義務時最好是採用銀行轉賬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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