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照一國際貿易公司破產清算

公告:日照一国际贸易公司破产清算

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

關於日照中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選任管理人公告

申請人日照市企業重組發展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對被申請人日照中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申請破產清算一案,經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經審查於2018年9月28日裁定予以受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之規定,本院採用競爭性遴選方式選任管理人,由本院評審委員會結合案件的特點,綜合考量各申報社會中介機構的專業水準、經驗、機構規模、初步報價等因素,從參與競爭的社會中介機構中擇優指定管理人。現公告如下:

一、 企業基本情況

日照中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成立於2006年2月9日,在日照市經濟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註冊資本為6 000萬元,法定代表人徐愛芹,該公司經理。經營範圍為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法律、法規禁止項目除外,限制的項目需取得許可證方可經營),初級農產品(不含食品)、鋼材、建材(不含危險化學品)、焦炭、化工產品(化學危險品除外)、機電設備、桶裝潤滑油、有色金屬材料、裝飾材料(以上兩項不含化危品)銷售。被申請人日照中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因資金鍊斷裂至今處於停業狀態,主要資產被查封,銀行賬戶被凍結,已有多起案件進入強制執行程序。

因日照中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申請人日照市企業重組發展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申請被申請人破產清算,經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我院進行審理。

二、 申報條件

(一) 申報機構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依法設立並列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企業破產案件管理人名冊》一級、二級管理人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聯合申報的(聯合申報的不超過兩家),需要確定一家機構為主申報機構。

(二) 申報機構及從業人員不得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第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不得或者不宜擔任管理人的情況。

三、 申報方式

(一) 報名方式

申報機構按要求填寫《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競爭管理人申請書》,於報名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形式(包括電子檔)提交本院指定聯繫人處。

(二) 提交申報資料

申請機構申報資料一式二十份,裝訂成冊、密封並加蓋申報機構公章,提交本院指定聯繫人處。申報資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1、申報機構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成立時間、規模、編入法院管理人名冊材料,並提交擬委派參與本案管理人團隊負責人及團隊核心成員、常駐人員的執業經歷和業績及參加破產業務培訓情況等;

2、申報機構擬委派參與本案破產管理人的團隊負責人及團隊核心成員曾經參與已審結的破產案件相關證明材料(包括案件類型、數量、案件涉及的財產數額、安置職工人數以及個案工作特色、亮點、體會等並提供已審結的相關法律文書);

3、申報機構擬定的本案的破產清算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於工作思路、計劃、組織架構、職責分工、工作流程及疑難問題的針對性解決預案等;

4、申報機構擬參與本案破產案件競爭性遴選的優勢;

5、申報機構擬參與本案競爭性選任管理人的計酬和可接受折扣等;

6、正在擔任管理人承辦的案件數量及進程、延遲結案的主要原因分析等。

所在地非日照市東港區的申報機構需書面承諾擔任本案破產管理人後將在本案審理期間在本區設立常駐辦公場所,派駐常駐機構及人員,便於開展工作;

申報機構及從業人員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釋規定應當迴避或依法不應被指定為管理人的聲明;

申報機構需確保所提交的上述資料真實合法,如經核實發現存在虛假及違法情形,該機構不得在擔任本案破產管理人並將被列入本院破產管理人黑名單。

五、 管理人選任

本院將組成評審委員會,對提交的申報資料進行書面評審,從參與競爭的社會中介機構中擇優指定管理人、並選擇出二家機構為本案第一順位、第二順位備選破產管理人。

六、 聯繫方式

聯繫人: 丁浩

電話:0633-8179252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聯繫地址: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民二庭

二0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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