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雲南龍陵罪犯陳永定故意殺人罪刑罰變更刑事裁定書

法案:雲南龍陵罪犯陳永定故意殺人罪刑罰變更刑事裁定書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18)雲刑更2160號

罪犯陳永定,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於雲南省龍陵縣,漢族,初中文化,現在雲南省第二監獄服刑。

雲南省龍陵縣人民法院於2008年5月8日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陳永定有期徒刑4年。2008年6月5日陳永定被暫予監外執行。雲南省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1年2月23日作出(2010)保中刑初字第277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被告人陳永定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5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合併前科販賣毒品罪餘刑一年五個月零四天,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13000元,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人民幣17000元。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原審法院將案件移送本院核准。本院於2011年4月28日作出(2011)雲高刑復字第123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判生效後,該犯於2011年5月18日被交付執行。本院於2013年6月11日作出(2013)雲高刑執字第1401號刑事裁定,將該犯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罰,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不變。減刑後,該犯服刑已滿3年。執行機關雲南省第二監獄於2018年8月28日將本案報請本院審理。本院於2018年8月29日受理後依法公示,公示期間沒有收到異議,經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執行機關以罪犯陳永定在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後的服刑改造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為由,建議對該犯減刑。

經審理查明,該犯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後的服刑改造期間,能夠認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和監規紀律,積極參加三課學習,努力完成勞動任務,確有悔改表現,獲記累計分考核表揚12次。另查明,該犯未執行罰金,未履行附帶民事賠償責任,系病犯、刑罰執行期間又犯罪的罪犯、毒品再犯、數罪併罰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因故意殺人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上述事實,有執行機關提供的罪犯評審鑑定表、罪犯獎懲審批表、原生效裁判文書、入監登記表、認罪悔罪書等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該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條件,可以減刑。鑑於該犯未執行罰金、未履行附帶民事賠償責任,且系刑罰執行期間又犯罪的罪犯、毒品再犯、數罪併罰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因故意殺人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在減刑時應予從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九條、第七十八條、第五十七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將罪犯陳永定的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刑期自2018年9月17日起至2043年9月16日止),剝奪政治權利期限改為十年。

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  白志剛

審判員  秦 姣

審判員  楊 煜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書記員  袁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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