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罪

2019年7月15日上午,被告人李林林因與其前女友李某1感情問題,在中盛花園小區李某1家中,將李某1和自己關在屋內,用菜刀砍斷煤氣管道,欲將被害人李某1和自己燻死,同時被告人用打火機打火試圖引爆煤氣。期間被害人李某1趁被告人李林林不注意,偷偷將臥室窗戶打開。後在李某1的哀求下,被告人李林林才放棄殺人念頭。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被害人李某1的陳述,證實2018年4月底,我和李林林在微信上認識,後確定戀愛關係,到2019年4月因為我倆各自債務的問題,我就和李林林提出分手,但李林林不願意。2019年7月14日下午兩點多鐘,李林林因不同意和我分手的事情,便到下板城中醫院我上班的地方找到我,並帶著我給的鑰匙去了我家裡,晚上9點多鐘我和我閨女回家後,我和李林林商量分手一事,李林林要賠償,我不同意,李林林就說那他就不走了,於是我就走了把李林林留在了家裡。2019年7月15日早上7點多鐘,我回到了我家,和李林林協商不成,到上班點了,我就要上班去,李林林對我說“你別想出去這個門口了,你走一個試試,我讓你們家化為灰燼”,李林林就拽著我不讓我走,緊接著李林林就把我們家的門從裡面給反鎖上了,並用鉗子掰反鎖的門把手。緊接著李林林去了我們家廚房,從廚房拿出一把菜刀,用菜刀把我們家煤氣灶連接著煤氣管道的接口給砍開了,並且把煤氣閥門也給打開了,我跑到廚房就聽見煤氣漏出來的聲音,我要關煤氣閥門,李林林就拽著我不讓我把閥門關上,接著李林林就去其他房間把窗戶都給關上了,我一看要出事,我就偷著要用手機給我閨女發消息,李林林就搶我的手機,並把我手機給摔壞了,我就要開窗戶求救,李林林就衝過來用一隻手把我的兩隻手都給抓住了,李林林用另一隻手掐住了我的脖子把我按在沙發上,後來李林林松開了我,我起來要去廚房關煤氣,李林林就跟著我一塊去了廚房,當時我跟李林林說好聽的話,我就說趕緊把煤氣關上吧,後我就把煤氣閥門關上了,這個時候李林林用打火機打了好幾下火,但是沒什麼事,後來李林林手機來電話了,我就上個廁所,我趁李林林不注意,我就去我們家大臥室把窗戶給打開了,我怕李林林發現,我就又回到客廳跟李林林說好聽的話。我和李林林要電話,但是李林林把他自己的手機也給摔了。因為我知道大臥室的窗戶開著通風呢,我心裡有底了,加上我當時被煤氣燻的有點難受,我就躺沙發上哭,李林林看我哭了,李林林也躺在沙發上哭了。後來我用他手機給我閨女打了個電話,然後我就出去給李林林買饅頭,我閨女就來我家找我並報警了;2、證人艾某的證言,證實我是被害人李某1的女兒,大約2018年4月份左右,我母親李某1搞了一個叫李林林的對象,李某1因經濟問題等原因就和李林林分手了,李林林不想分手。2019年7月14日,李林林來下板城找李某1和李某1來談分手的事,當晚李林林住在了李某1家。第二天李林林又和李某1單獨談分手的事,期間我不放心給我母親李某1打電話但打不通了,後我接到李某1的電話,李某1說自己的電話被李林林摔了,自己出不去了。我聽到李某1說話很虛弱,像哭過的聲音。我不放心就去我母親李某1家看看情況。敲門後李某1就把門打開了,我聞到滿屋子都是煤氣味,我就把她帶回自己家了,李某1和我說李林林要殺了她,李林林在李某1家把門窗都關上了,把燃氣給打開了,想和李某1同歸於盡。後我就讓李某1報警了;3、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證實現場位於承德縣。其小區北側為空地,東側為中磨村,西側為居民樓,南側為學校。其家為一樓213室,進屋南側為櫥子,櫥子上放有鉗子一把,整體廚房處煤氣管道管子被砍斷;4、扣押決定書,證實現場提取李林林砍燃氣管道的菜刀一把、鉗子一把、屏幕已破碎的藍色華為牌手機一部和已經彎曲的GIONEE牌手機一部並予以扣押;5、遺書複印件一張,證實被告人李林林在平某家中走時有自殺的傾向;6、抓獲經過,證實被告人李林林在現場被抓獲,後被傳喚至承德縣公安局刑警大隊;7、常住人口信息,證實被告人李林林系成年人;8、被告人李林林的供述,2018年4、5月份的時候,我通過手機聊天認識了在承德縣下板城居住的李某1,並處上了對象,在2019年5月份的時候,李某1突然和我提出了分手,我來找過李某1兩趟想和李某1複合,但是李某1始終不同意。因為這件事我的心情始終不太好,我就有自殺的想法了。2019年7月14日下午,我來到承德縣中醫院二樓找到在那賣貨的李某1,因為醫院人多李某1把她們家的鑰匙給了我,讓我去她家等著,當天晚上9點多鐘,李某1和她閨女一起回來的,我就跟李某1說我想和好,但李某1不同意。當時我知道李某1沒有錢,我就衝她要15000元補償,這樣李某1拿不出錢沒準就能和我和好了,李某1一聽就說沒錢,而且依舊不和我和好,這樣我就不走了,李某1看我不走就讓我自己在她家住,李某1就去她閨女家住了。一直到7月15日早上7點多鐘,李某1自己回到了家,我又跟李某1說這事,並說要是不和好,我就不走了,李某1聽了以後說,要這樣的話她要去我家鬧去,當時我一聽就挺來氣的,我就不想活了,我就想讓李某1也跟著我一起死,我就跟李某1說一起死吧,李某1一看這樣就拿出手機要打電話,我就把李某1手機搶過來給摔在了地上,接著我把我手機也給摔了,接著我把門給反鎖了,後來我看見她家客廳鞋櫃上放著一把鉗子,我就用鉗子把門上反鎖的把手擰掉了,我心想我和李某1一起死誰也別出去了,接著我就去她們家的廚房的櫥子底下拿菜刀把李某1家煤氣管道和液化氣灶之間的軟管割斷了,之後煤氣就開始往外跑,我還拿出打火機在客廳打了兩下火,但是也沒啥事,李某1一看我把煤氣放開了就要去關掉煤氣,我就拽著李某1胳膊不讓她去關煤氣,我倆拽來拽去,後來她就把煤氣關上了,後來過了大約半個小時,李某1說受不了了,實在是燻得慌了,還哭哭啼啼的,我當時也被煤氣燻得挺難受的,而且過了這麼長時間我也過了那種激動勁了,我看她哭哭啼啼的我就心軟了,我就不想和她同歸於盡了,我就讓李某1去把窗戶打開了,後來我就用手使勁掰開了反鎖的門把手,讓李某1出去買饅頭去,後來李某1買饅頭回來後沒一會,她閨女就敲門進來了,然後她閨女就拽著李某1出去了,過了一陣子警察來了;9、收條,證實扣押的手機兩部已分別退還給被害人和被告人家屬。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林林將屋門反鎖,將煤氣管道割斷並打開煤氣閥門,意欲燻死自己和被害人,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林林已經著手實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能得逞,屬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辯護人辯稱被告人的行為屬犯罪中止,經查明被告人已經將煤氣閥門打開並割斷煤氣管道,屋裡已經全是煤氣,其犯罪行為已經實施完畢,是被害人偷偷打開屋內窗戶才使其犯罪行為不能得逞,故辯稱其行為屬於犯罪中止的辯解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採納。被告人李林林在公安機關及當庭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量刑時可以從輕處罰。本院為了保護公民的人身權益不受非法侵害,打擊刑事犯罪,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林林犯故意殺人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二、作案工具鉗子、菜刀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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