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懂嗎?那個自殺的高級軍官處理結果公布:爲什麼這樣處理?

今天看到了關於張陽的這則新聞,聽到一些朋友不完全理解這個處理結果,特此推薦去年的一篇舊作《

軍隊上將張陽畏罪自縊身亡真能一死百了嗎?》(附後),也許能有助於理解。先看下面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刊發的新聞:

定了!懂吗?那个自杀的高级军官处理结果公布:为什么这样处理?

下文本平臺發表於2017年11月29日,重溫此文,你會懂以上的處理結果。

軍隊上將張陽畏罪自縊身亡

真能一死百了嗎?

2017年11月28日上午,中央媒體新華社、人民日報發佈重大新聞:中央軍委原委員、中央軍委政治部工作部原主任張陽,在接受組織調查期間,於11月23日上午,在家中自縊身亡;經調查核實,張陽嚴重違紀違法,涉嫌行賄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

定了!懂吗?那个自杀的高级军官处理结果公布:为什么这样处理?

(張陽生前照)

張陽能一死百了嗎?

答案:絕不可能!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七條“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後發現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對於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對於應當給予留黨察看以下(含留黨察看)處分的,作出書面結論,不再給予黨紀處分”之規定,可見,違紀黨員不僅在接受組織審查時、黨組織做出決定前死亡可能被開除黨籍,即便在死亡後發現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的,也可能被開除黨籍。

從新聞稿看,張陽在自殺時尚在組織審查期間,黨組織肯定還未對其做出黨紀處分決定,根據文中“經調查核實,張陽嚴重違紀違法,涉嫌行賄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的表述,可以推斷張陽涉嫌嚴重違反刑事法律,觸犯行賄罪、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等三宗罪,罪責不輕難饒恕,黨紀國法不能容。

根據2016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刑法規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之規定,張陽可能被開除黨籍;如果張陽的違紀違法行為發生在2016年之前,則根據2003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受賄)、第九十條(行賄行為)、第九十六條(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等相關規定,張陽也可能被開除黨籍。

另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三十八條“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之規定,以及按照黨紀處分條例中“數紀並罰”的規則,張陽存在多項違紀行為,應當加重一檔處分。

據此,筆者認為張陽被開除黨籍在所難免,指日可待。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度也是“法網恢恢”,制度的籠子越來越緊。

張陽的涉案財物是否是“死了我一個, 造福全家人”的結局?

答案:絕不可能。

黨組織在給予張陽開除黨籍處分時,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在審查對象死亡的情況下,經查實確屬其實施違紀行為獲得的利益,應當予以收繳。

現行刑事法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也有相關規定,目前無資料證實張案已至司法程序,故在此不贅述。

可見,黨紀國法容不得任何人通過違紀違法行為獲益,“死了我一個, 造福全家人”,只是一個難以實現的夢想。

這樣結束自我,真的好嗎?

答案:身敗名裂,人財兩空,人民很快忘記他姓名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2 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對於張陽案而言,沒有進入司法程序,故張陽不是犯罪嫌疑人、不是被告人,更不是罪犯,張陽的離去是一種沒有揹負法定罪名的自我解脫,貌似很好的結局,但這亦難免給家人留下無盡的傷痛,不僅面臨生死離別,相關人員可能還要配合組織上繳贓款贓物,人財兩空的結局就在眼前。至此,

張陽身為一名共產黨員、一個男人的勇氣和擔當,已喪失殆盡!

同時,對黨組織而言也是一種莫大的傷害,正如解放軍報社官方微信公眾號評價“這個曾經位高權重的上將,以這種可恥的方式結束了自己的一生......身為黨和軍隊高級幹部…...玷汙黨的形象、玷汙軍隊形象、玷汙政治工作形象、玷汙領導幹部形象。以自殺手段逃避黨紀國法懲處,行徑極其惡劣”。以這種極端的手段對待黨組織審查,黨組織當然是傷透了心,黨媽是嚴厲的,霹靂手段是有的......

如此身敗名裂,人財兩空的張陽,在老百姓的茶餘飯後,不過是一個畏罪自殺的貪腐高官,一個如雲如煙的談資罷了,很快也就會被遺忘。

不久,人民甚至不再記得他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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