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十一」臨近 青島市工商局發布十大網絡違法典型案例

為維護2018年“雙十一”網絡集中促銷活動期間公平有序的網絡市場交易秩序,營造安全放心的網絡消費環境,震懾違法分子,確保“雙十一”網絡集中促銷活動的順利開展,青島市工商局現公佈“十大網絡違法典型案例”,內容如下。

青島市某醫院有限公司藉助屬於“離岸社團”“山寨社團”主辦單位的力量,利用“中國XX工程”活動擴大影響的機會,選擇在中國首都北京釣魚臺國賓館舉行啟動儀式並邀請有新聞媒體單位進行宣傳報道,在會場背景上突出“中國生命搖籃工程啟動儀式”主題,在媒體報道中也著重突出“‘中國XX工程啟動儀式’在北京舉行,國家衛生部、國家計生委、全國婦聯的相關領導出席活動並講話”等內容,不但含有虛假與不真實內容,還易引人誤解為“中國XX工程”是中國政府主導的國家戰略工程,而且活動名稱和主辦單位名稱都冠以“中國”國字頭字樣更具有欺騙性和誤導性。

2016年3月份某醫院採用某報半版篇幅宣傳報道“‘中國XX工程’落戶青島”的方式來陳述、宣傳醫院的能力與專業服務,宣傳“該工程已幫助五十餘萬不孕家庭,某醫院為膠東半島唯一不孕不育定點醫院”,“十屆全國人大副委員長、九屆全國婦聯主席、中國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主任顧秀蓮,原衛生部副部長殷大奎,原國家計生委副主任吳景春”,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加大宣傳,進一步誤導了《XX報》的廣大讀者、消費者。

調查中還發現,某醫院還選擇了運用網絡鏈接的方式進行廣告宣傳,其中由青島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完成同百度搜索引擎的鏈接和技術服務、青島某傳媒有限公司完成同360搜索引擎的鏈接和技術服務、青島某技術有限公司完成同搜狗搜索引擎的鏈接和技術服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2016年1月份在自己的官方網站上發佈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責令停止發佈廣告,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罰款20000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對當事人2016年3月份在《某報》上發佈廣告內容違反國家禁止性規定的違法行為,責令停止發佈廣告,罰款300000元;當事人網絡鏈接方式產生的違法廣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責令停止發佈廣告,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罰款100000元。執法人員合併對當事人作出罰款600000元的處罰。

二、某公司利用公司官方網站發佈違法廣告案

2016年5月執法人員依據職權對青島某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註冊地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虛假宣傳。經立案調查發現該公司在經營場所、合作網站發佈虛假公司信息:在註冊地樓梯間牆面醒目製作、設置大幅標示有“某集團 某某金融 融匯天下”字樣的形象牆,設置有宣傳有“某集團公司簡介”內容的宣傳展架,宣傳有“某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公司始創於2013年”等內容。公司信息宣傳與實際不符。

該公司宣傳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廣告,未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承擔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對未來效果、收益作保證性承諾。當事人在註冊地樓梯間張帖宣傳有“看得見的P2P 低門檻 高收益 15天預期年化11%”的宣傳海報;當事人在公司網站輪播圖模塊宣傳有“預期年化收益率最高15%”的內容,當事人通過第三方合作網站進行宣傳含有“年化利率”的內容。

當事人發佈虛假企業信息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虛假宣傳行為。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處以200000元的罰款。當事人未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承擔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對未來效果、收益作保證性承諾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構成未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承擔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對未來效果、收益作保證性承諾行為。依據《廣告法》對當事人處以58144元的罰款。

綜上所述,對當事人處以罰款數額共計258144元的處罰。

三、侯某某銷售假冒“大嘴猴” (PaulFrank)及“Pancoat” 註冊商標服裝案

“大嘴猴”圖形及 (PaulFrank)文字商標是美國保羅弗蘭克實業有限責任公司註冊商標,類別:第25類,使用範圍:服裝、鞋、帽。美國保羅弗蘭克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授權上海若瑪服飾有限公司在中國大陸區經營並進行商標維權。“Pancoat”商標是韓國崔晸旭和金忞湜共同註冊的商標,類別:25類,使用範圍:帽子 、T恤衫、短褲等。韓國崔晸旭和金忞湜授權上海盼酷服飾有限公司在中國大陸區經營並進行商標維權。上述權利人的委託人舉報,有人以微信形式在朋友圈裡銷售假冒“大嘴猴” (PaulFrank)及“Pancoat” 註冊商標服裝。

經立案調查後,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侯某某(個體經營四方區某某外貿服裝商社)進行現場檢查。當場查扣假冒大嘴猴”圖形及(PaulFrank)文字商標服裝252件,假冒“Pancoat”商標服裝979件。經查實,侯某某以平均每件15元的價格批發”大嘴猴”圖形及(PaulFrank)文字商標服裝400件進行銷售,銷售價格為平均每件20元。至案發時已銷售148件,剩餘252件被我局執法人員予以扣留。另外批發了 “Pancoat”商標服裝1800件進行銷售,銷售價格為平均每件20元。至案發時已銷售821件,剩餘979件被執法人員予以扣留。經上海若瑪服飾有限公司和上海盼酷服飾有限公司鑑定是假冒商標商品。本人也承認其經營的上述商標商品是假冒商標商品。

上述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57條第(二)項“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之規定,構成了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執法人員依據《商標法》第60條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燬假冒“大嘴猴”( PaulFrank)商標服裝252件,假冒“PANCOAT”商標服裝979件,作出罰款25萬元的處罰決定。

四、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刷單炒信案

2018年3,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對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在現場提取大量經營數據,其中包含涉嫌與刷單炒信相關的文檔、表格以及聊天記錄等,還有大量組織虛假交易的智能化硬件設備,查實其網絡刷單行為。

經查,當事人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為入駐拼多多、蘇寧易購等第三方交易平臺的商家提升網店信譽,增加商品銷量記錄。從當事人自制的系統網絡記錄情況看,僱其刷單的多為入駐第三方平臺的網店,售賣麥芽茶、電飯煲、運動服等產品。當事人自建服務器,使用PO工作室刷單平臺系統,將通過網絡採購或購買手機號碼自行註冊兩種方式取得的購物平臺上的買家賬號導入系統,使用網店商家提供的資金(先行支付或當事人墊付),通過計算機模擬手機客戶端操作的方式虛假下單採購商品,並使用網絡採購的空包物流單號或商家自行聯繫的物流發送空包裹,欺騙第三方交易平臺取得交易記錄,從而實現刷單炒信流程。 當事人的刷單記錄非常詳細,可以清楚看到每一筆刷單的委託網店、刷單產品、產品售價、刷單佣金、郵寄方式、操作人員以及收貨地址等信息。刷單記錄顯示,××商城的網店僱當事人刷一單付出佣金6元,郵寄多以空包裹形式“送達”。當事人通過電腦模擬手機客戶端進行刷單,其員工所使用的電腦同時連接多部手機,現場查獲大量電話卡。

當事人採取不法手段,幫助其他經營者提升網店的信譽、增加產品銷量獲取佣金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組織虛假交易行為。由於當事人組織虛假交易的金額及刷單交易筆數特別巨大,執法人員根據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款200萬元。

五、某整容美容醫院有限公司違法發佈互聯網廣告案

當事人通過網站宣傳、推銷整形美容服務,網頁中,有整形代言人某某形過程、整形前後照片對比和整形後感言的圖片;有賈某、蘇某等患者整形前後照片對比的圖片;有當事人的多名院長和主任醫師形象。

當事人利用代言人推薦、證明整形技術水平,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六條“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四)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和《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七條“醫療廣告的表現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衛生技術人員、醫學教育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社會團體、組織的名義、形象證明的”規定,構成發佈違法醫療廣告的行為。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1萬元的處罰。

六、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網絡虛假宣傳案

2017年12月,執法人員對青島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在京東商城開設的母嬰專營店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在網頁宣傳的商品信息與實際不符 ,涉嫌虛假宣傳。

經查,當事人於2016年12月在京東商城網開設店名為“某母嬰專營店”的店鋪,2017年06月28日開始,當事人在其網店上宣傳其所銷售的一款名為“淡化孕婦妊娠紋橄欖油孕前孕期預防產後恢復修復孕紋180ml橄欖油護膚品護理”的橄欖油,宣稱“28天輕鬆淡紋”、“淡化孕婦 妊娠紋、孕前孕期預防產後恢復修復孕紋”,當事人無法提供其所銷售的該橄欖油“28天輕鬆淡紋”、“淡化孕婦妊娠紋、孕前孕期預防產後恢復修復孕紋”等方面的證據材料。當事人在互聯網網站上宣傳的商品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執法人員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0000元的處罰。

七、某商業發展有限公司商品服務欺詐案

執法人員接到青島某商業發展有限公司,擅自銷售非免費電話標註:“全國免費熱線400-xxx-xxx鞋油,涉嫌對商品服務作虛假宣傳的舉報。經查,當事人於2016年5月1日租賃青島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某商場櫃檯銷售商品。其銷售的某牌鞋油外包裝上非免費電話,標註:“全國免費熱線400-880-1547”。當事人銷售的某牌鞋油外包裝上非免費電話,標註:“全國免費熱線400-880-1547”,其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應當真實、全面、準確,不得有下列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二)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之規定,屬於欺詐行為。執法人員根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四條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八、某大型家電企業在其網購平臺註冊協議和交易規則中存在不公平格式條款案

今年3月,工作人員在對全市網絡購物平臺經營網站進行摸底檢查,發現我市某大型家電企業在其網購平臺註冊協議和交易規則中存在不公平格式條款。該企業在註冊協議中單方規定:本站行使單方修改或中斷服務的權利,不需對用戶或第三方負責。在網站交易規則中還規定:本網站不擔保服務不會受中斷,對服務的及時性、安全性、出錯等都不做擔保。

網站修改中斷服務應該提前告知消費者,對因自身原因造成的網絡服務中斷等,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或賠償責任。網站在註冊協議和交易規則中作此規定,屬於不公平格式條款。針對該情況,我局約談了該企業的經營負責人,指出格式條款的違法性,企業立即進行了修改。

網絡商品經營者或第三方服務平臺最主要的服務內容就是通過網絡提供信息服務。依照法律或合同,其應採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其網絡服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利用格式條款免除自身變更中止服務應盡的義務,或者免除因網絡服務故障等原因而依法承擔的違約責任,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九條第四款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責任(四)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構成利用格式條款免除自身責任的違約行為。

九、某第三方交易網絡平臺網絡購物不公平格式條款案

執法人員在3月份的專項檢查中發現,我市某第三方交易網絡平臺在其會員註冊協議中規定:“本網站只是為用戶提供一個交易的平臺,對於用戶所刊登的交易物品的合法性、真實性及其品質,以及用戶履行交易的能力等,本網站一律不負任何擔保責任”;並在註冊協議爭議解決條款中約定:“因使用本網站服務所引起的本網站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深圳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會員註冊協議是第三方平臺預先擬定、反覆使用且未與消費者協商的格式條款。通過協議免除自己信息審查的責任,單方規定採取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且選定深圳的仲裁機構,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該網站經營者經約談後遲遲不進行修改,市工商局對其下發《格式條款修改建議書》指導其在規定時限內完修改。

《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和登記”;第三十條還規定:“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審查、記錄、保存在其平臺上發佈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內容及其發佈時間。”網絡購物平臺經營者依法負有審查、監控經營者身份及信息的義務,對於違法違規行為應當予以制止或報告。該網站利用格式條款免除自身未履行法定義務而應當承擔之責任的行為,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九條第五款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責任:(五)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責任”,構成利用格式條款免除自身責任的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經營者通過格式條款約定仲裁條款,將會限制消費者訴權,嚴重侵害消費者通過訴訟保障自己權利的自由。該行為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五)就格式條款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構成利用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權利的違法行為。

十、網購寵物糾紛調解案

2016年2月24日,青島市嶗山區消保委高科園分會接到消費者王女士投訴,反映她於1月29日在 嶗山區某社區某犬舍購買的金毛幼犬,在正常飼養4天后金毛死亡,到店進行退款,店家不給處理,對此表示不滿,請求相關部門予以處理。

經瞭解,王女士是在其網店上購買的該金毛幼犬,並且在購買時商家對該幼犬的存活時間進行了承諾,故王女士認為雖然寵物狗屬於鮮活動物,但是商家既然做出了承諾就應該履行。工作人員立即與該商家進行了聯繫,並進一步找當事人瞭解情況,核實相關證據,在向商家出示了消費者購買時的聊天記錄時,商家承認了當時為了促銷做出的承諾。最終,經過分會工作人員的耐心調解,商家答應為消費者賠償相同的幼犬一條,消費者對此處理結果表示非常滿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作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本案中,雖然消費者網購之物是鮮活動物,不適用網購七日無理由退貨,但網店的“寵物狗既已售出概不負責”的說法也是不負責任的。王女士的購買行為與網店之間形成了購買合同關係,根據《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因此,寵物店應當按照承諾履行其義務,寵物店不兌現其承諾的行為已經構成了違約。《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故消費者有權要求商家履行承諾、賠償損失,最終商家答應為消費者賠償相同的幼犬一條,是對其違約行為的一種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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