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條、收款憑證也不一定都能勝訴

民間借貸糾紛是我們再熟悉不過的案件,大部分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行為。可是借錢容易還錢難,實踐中由於當事人書寫借條、欠條存在瑕疵或沒有及時保全證據,導致在追索債務的過程中很被動,個別情況下,有借條、收條和取款憑證仍然不能要回來錢,這是為什麼呢?下面我們通過案例來了解一下如何保全民間借貸的證據。

問: 為什麼出借人有借條、收條、取款憑證仍然敗訴?

答:民間借貸屬於實踐性合同,以轉移標的物為合同生效要件。即出借人將款項交付借款人,民間借貸合同才生效,也就是要有資金的變動,否則便不能證明雙方存在借貸事實。證明資金變動的證據通常是轉賬憑證,如果是小額的現金交付需要有取款記錄和借款人的收條等證據予以佐證。

本案因不能證明出借人與借款人存在借貸事實而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

問:案例中A不是有B的收條嗎?能夠證明資金變動,為什麼會敗訴?

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

借款協議中最好約定如下事項:

1、出借方、借款方的基本信息(姓名、聯繫方式、地址、身份證號等);

2、借款時間、借款使用期限、還款方式

3、借款利息,包括借期內利息和借期外利息,但最高不能超過年利率24%;

4、借款交付方式,指定賬戶(最好用轉賬方式並保留轉賬憑證);

5、爭議解決方式:訴訟或仲裁(選擇其一,未約定默認為有管轄權的法院);

6、管轄法院的選擇:可選擇與本案密切相關的法院,例如出借人、借款人、協議簽訂地等擇一法院管轄;

7、根據情況可選擇擔保方式抵押或保證等;

8、指定送達地址:明確雙方有效的通信地址,有利於在訴訟中直接作為送達地址,節省訴訟時間。(非常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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