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雲南省保山市昌寧縣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組織、領導傳銷案。鳳慶縣男子張志明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30000元。
2009年底,何某(已判決)在羅某1已判決)的直接推薦下,參加以在“GOS網絡商城”上開店的電子商務經營體制、銷售“Aspire”公司電子股權為名,通過雙軌制傳銷模式發展下線的傳銷組織。
該組織以繳納人民幣20500元、61450元、184500元“會員費”分別獲得貴賓級、銀級、金級店會員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直接及間接發展人員的會員數量作為業績計酬,發展到的會員越多,計酬越高。
2010年至2012年期間,何某迅速建立了以被告人張志明等人為主要骨幹成員的團隊開展傳銷活動。
在2011年3月至2012年2月期間,張志明夥同何某在昆明市、昌寧縣、鳳慶縣、雲縣、滄源縣等地積極發展下線,張志明直接及間接發展會員50人,層級達三級以上,直接及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人民幣1455500元。
昌寧縣公安局於2014年4月14日立案偵查,2014年4月16日張志明被列為在逃人員。
2018年1月27日,張志明在大理市下關鎮泰安橋北建設銀行興國支行被公安機關抓獲。2月28日,被昌寧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8月10日,保山市昌寧縣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等相關法律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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