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揽土石方项目工程,涉恶团伙成员两年后伏法

强揽土石方项目工程,涉恶团伙成员两年后伏法

觊觎土石方项目工程,不时结伙滋扰他人工地建设施工,甚至以暴力手段搞破坏、强揽工程。2016年7月,该涉恶团伙头目及大部分成员均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等罪伏法获刑。今年11月22日,团伙成员之一的林某绿因犯强迫交易罪被福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2012年底至2013年初,以吴某哈(已判决)为首的恶势力团伙渐成火候。林某绿多次随同林某(已判决)、高某旺(在逃)、吴某哈等人前往被害人王某所有的福鼎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该公司项目部,共同交涉王某承包的福鼎市桐山溪河道右岸防洪堤普后大桥——水北桥段改造工程的土石方项目的分包事宜。

为了强揽该工程,高某旺、吴某哈、林某等人多次在交涉过程中当面或电话威胁、恐吓等“软暴力”逼迫被害人王某,并指使郑某龙、张某祥、洪某守、陈某全、郑某弟、梅某弟、王某圣、陈某兵(均已判决)多次到该工程工地,不仅言语恐吓对方,更用拦车、砸车、砸损监控探头等方式阻拦工地正常施工。

强揽土石方项目工程,涉恶团伙成员两年后伏法

2013年1月某日,在成功从王某处分包到该项目工程后,林某、高某旺、吴某哈便指派林某绿在该工地现场管理调度土石方运输。一个月后,林某绿又将管理调度任务转手他人。到2014年1月27日,林某及高某旺、吴某哈先后三次从被害人王某手里获取711070元工程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绿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结合其犯罪前科、共同犯罪地位及坦白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强揽土石方项目工程,涉恶团伙成员两年后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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