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闹”停手!你已违法!老师和学校不再做“背锅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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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闹”,近些年来,不断发生,愈演愈烈。

“校闹”停手!你已违法!老师和学校不再做“背锅侠”!

湖南一所大学,因连续两名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导致“脑死亡”,一直在医院施救,背上了沉重的经济包袱。每当这两名学生在医院欠费之时,便是家属来学校闹事之日。

成都某民办学校,一女生深夜出去见网友,翻越宿舍楼时坠下造成骨折。家长不仅向学校索要治疗费用,还索要家长在院期间的护理费、误工费、生活费。七八名家长住在学校不走,每间办公室搜找校长,见老师就骂,学校被折腾得筋疲力尽,秩序全无。

安徽宿州某中学,一学生上体育课时突然躺地、失去意识。体育老师迅速拨打120,边为其进行心脏复苏、边让学生通知班主任和学校领导。不幸的是,经医院抢救仍未能挽回其生命。家长围堵学校大门,甚至摆上花圈、拉上横幅,狂闹不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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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从何时开始,教师成了学生的“保姆”,学校成了“无限责任公司”。学生在校外出事,学校教师都难逃干系;倘若是在学校发生意外,“校闹”就会猛烈异常:轻则围攻校长老师,重则狂拉条幅、聚众游行、封门堵路;如果学生不幸亡故,更会摆花圈、设灵堂、烧纸钱,搞得学校鸡犬不宁、乌烟瘴气。

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专业的“校闹机构”,一旦哪个学校出事,这些人马上就会像追腥逐臭的苍蝇,闻风而至,鼓动家长“闹事”,甚至帮助家长“大闹特闹”,从出谋划策,到亲自出面,从人员调配,到道具提供,简直就是“一条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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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人员密集地,无论哪里的学校,只要有学生,就难免有意外情况出现、有伤害事故发生。不得不说,这既与人的本性有关,也与极少部分极端家长的自私有关。

但其实“校闹”的部分行为早已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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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修订案)》为例,湖南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等各类学校的预防职责,为保护学生人身安全撑起“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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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种“校闹”行为被认定违法

条例修订案明确,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以下5种方式表达意见和要求都将视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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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教职工、学生或者非法限制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

2.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尸;

3.围堵学校或者进入学校扰乱教育教学活动;

4.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

5.蓄意进行不实宣传报道或者制造、散布谣言。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引发社会治安问题,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教育疏导,劝阻过激行为,防止事态扩大;将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参与人员带离现场调查,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明确4种情况学校可以免责

1.因学校以外的第三方侵害造成的;

2.学生自杀、自伤、走失的;

3.因学生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告知学校且学校无法预见的;

4.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意外发生的。

建立完善校园欺凌预防和处理制度

针对频频发生的校园欺凌现象,条例修订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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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校园欺凌预防和处理制度;

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明确相关岗位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职责;

及时调查处置校园欺凌事件;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校园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幼儿上下学接送交接制度

条例修订案还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上下学时段,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人员在校门口值守,组织教职工或者成年志愿者维护秩序;对八周岁以下的学生、幼儿,应当建立上下学接送交接制度。

小编的话:由此,是不是可以拓展开来思考呢?是不是还有一些未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是否还有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保障的漏洞?欢迎在本条微信的评论区补充。

根据网络内容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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