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幼兒園收費有了《暫行辦法》

省發改委、省教育廳、省財政廳近日發佈《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四類費用:午休不得另外收取住宿費

《暫行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經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批准的公辦和民辦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兒園及小學附設的幼兒班。學前教育屬於非義務教育,幼兒園可向幼兒收取保育教育費(簡稱“保教費”,含為不滿3週歲嬰幼兒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務)、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保教費是指幼兒園為幼兒提供保育教育服務,向入園幼兒收取的費用。

住宿費是指寄宿制幼兒園為在園幼兒提供住宿條件,向自願住宿的幼兒收取的費用。幼兒園為幼兒提供午休所發生的費用,在保教費中列支,不得另外收取住宿費。

服務性收費是指幼兒園為在園幼兒提供可供幼兒家長自願選擇的服務收取的費用。收費項目有伙食費。伙食費是指幼兒園為在園幼兒提供膳食服務收取的費用。

代收費是指幼兒園為方便幼兒教育、生活,在幼兒家長自願的前提下,為提供服務單位代收代付的費用。包括代購床單、被罩、毛巾被、枕巾等費用。

公辦收費:體現公益性和普惠性

公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收費標準實行政府定價。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收費標準根據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確定,應體現公益性和普惠性,應統籌考慮政府投入、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辦園成本和群眾承受能力等因素。

不同地區、不同類型、不同等級、不同經費保障標準的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可有所區別。但在同一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村相同類型、相同等級、相同經費保障標準的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應統一。

民辦收費:享受財政補助的在最高標準內收取

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民辦幼兒園依據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市場需求、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收費標準。

享受政府財政補助 (包括政府購買服務、 減免租金和稅收、以獎代補、派駐公辦教師、安排專項獎補資金、優惠劃撥土地等)的民辦幼兒園,可由當地政府有關部門以合同約定等方式確定最高收費標準,由民辦幼兒園在最高標準範圍內制定具體收費標準。

民辦幼兒園在幼兒入園時,與幼兒家長簽訂協議,明確收費方式、收費標準、收費期限、服務項目和內容。

保障機制:確保貧困家庭幼兒教育機會

各級教育部門進一步完善保障措施,建立家庭經濟困難的幼兒、孤兒和殘疾幼兒入園保障機制,確保貧困家庭幼兒享有接受學前教育的機會。各公辦幼兒園要對城鎮和農村低保戶幼兒、孤兒和殘疾幼兒免收保教費,對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幼兒減半收取保教費,保障幼兒接受正常的保育教育服務。

鼓勵民辦幼兒園對貧困家庭幼兒減免收費。

監督管理:代收代管費用不得與保教費一併收取

幼兒園除收取保教費、住宿費及經省級政府批准的服務性收費、代收費外,不得再向幼兒家長收取其他費用。幼兒園代收代管費用,遵循“家長自願,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佈”的原則,不得與保教費一併統一收取。

幼兒園提高保教費、住宿費標準,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的原則。插班生按插入班級的收費標準收取。幼兒園降低保教費、住宿費標準,所有在園幼兒均按照降低後的收費標準執行。

幼兒園按月或學期收取保教費、住宿費,不得跨學期預收。幼兒入園後因故退(轉)園的,保教費、住宿費按月計退,幼兒在園法定工作日天數不足半個月按半月退費,超過半個月的,不退費。幼兒因故缺勤的,當月缺勤法定工作日不足一個月的,不退費,足月缺勤的,應退還當月保教費的50%。本報記者何寶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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