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你知道要经过这些步骤吗?

房屋征收关乎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了解征收流程能帮助被征收人更好地了解房屋征收。本文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房屋征收流程。

一、进行”四规划一计划“论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因此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应当论证此次征收是否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二、调查登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根据上述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等情况进行调查,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未经登记的建筑,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违建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交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拟定补偿方案

《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征收补偿方案兵进行公告。被征收人有权对征收补偿方案提出意见,市、县级人民政府参照群众的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相应的修改。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也应当公布,征求群众的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若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四、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其中,涉及被征收人数众多的,还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征收补偿足额到户、专款专用、专户存储。这里提示一下大家,这里所说的“足额到户、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不是指费用到被征收人手中,而是到专门开的用于征收补偿的银行账户中,存储起来,专用于进行征收补偿。

六、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进行公告,并在公告中载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七、选定评估机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规定,评估结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采取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法。

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征收部门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若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产权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则会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针对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可以进行复议、诉讼。若在法定的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也进行搬迁的,则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九、征收人按照补偿协议约定支付相应费用或者提供房屋,被征收人按照补偿协议约定搬迁。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你知道要经过这些步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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