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身亡保險賠償三十萬,公婆想要拿走全部賠償金,每月給兒媳和孫子一千元這樣合理嗎?

作家李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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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看你所謂的保險賠償的性質的。如果是生前買的意外傷害保險,那就應該按保險合同來的。

(一)在保險單中指定了受益人的,一旦保險事故發生,被指定的受益人將取得保險賠償金。也就是說這是投保人生前對自己的財產所作的贈予,屬投保人生前已處分的財產,它不是投保人的遺產,它已成為受益人的合法財產,不能被繼承,也不能用來償還投保人生前的債務。如果你丈夫當時填的時候,就填的他爸媽的名字,那麼現在每個月還給你們一千元,已經是很好的了。

(二)是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未明確指定受益人的,在發生保險事故後理賠所得的保險金就成為投保人的遺產,可依法由投保人的繼承人繼承。如果是遺產,就應該按照順序來分就是。

但如果你說的這個保險賠償是死亡賠償金的話,那就又不一樣了。

死亡賠償金不屬於遺產,但是實踐中是按照遺產法定繼承的方式進行分割的,即由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平均分配。

你和你的孩子可以爭取你們的權益,但是畢竟是親人,最好還是先協商為好,不要因為錢的事情撕破臉最好,最後,希望你早日走出傷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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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和法律諮詢


(1)必須清醒地懂得“丈夫”的明細身份:公婆的兒子。妻子的丈夫。孩子的父親。

(2)所以,三十萬塊錢有條不紊地分配。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全方位保護“老、弱、病、殘”的弱勢群體為“初衷”!!!

(3)“死去的丈夫”永遠都是可憐年邁體弱公婆的兒子。這是不可更改的。名下必須分配十萬塊錢,任何人不得侵犯。

(4)“死去的丈夫”永遠都是可憐弱小未成年孩子的父親。這也是不可更改的。名下必須分配十八萬塊錢,決不允許任何人侵犯。“任何人”包括:爺爺奶奶和媽媽!!!

(5)“死去的丈夫”決不是已成年妻子永遠的丈夫。這也是不可更改的。名下分配兩萬塊錢安撫費。最主要的原因是:妻子是能夠、也必須“自食其立”的已成年人。與年邁公婆和弱小孩子相比較,已成年人的“妻子”不屬於“老、弱、病、殘”弱勢群體!所以不需作重點考慮。

(6)所以,任何事情,都要做得“得人心”,才不會起爭端。


丁香88577228


這些王八蛋,你們看清楚,不是公婆把所有的錢拿走,而是拿著,然後每個月給孫子和媳婦一千的生活費。知道法律上可以分為四分,但是公婆沒有要一分,只是給孫子媳婦保管,錢還是以每個月支出這筆賠償金


靠拼才會贏仁


不是特別合理,但是表示理解。我認為應該按照法律規定劃分遺產,老人和孩子應得遺產由老人保管。妻子分得得遺產由她自行分配。至於是要改嫁還是要留下侍奉公婆全憑她自己做主。

我這樣分是有一定道理的,我表舅活著的時候對她老婆百依百順,可是他出車禍死了後,她老婆帶著他的錢就改嫁了。因為錢都是他老婆在管,我三爺爺也不知道她到底有多少錢,為了孫子的撫養權我三爺爺也沒有強求她把錢拿出來。

男人死了後,兒媳婦跟公婆的關係就會變的非常微妙。碰到比較好的女人會留下照顧孩子侍奉公婆,更多的是會改嫁。如果不早做打算,等兒媳婦改嫁後,老人獨自撫養孩子壓力會比較大。

不過話說回來,最好還是好好溝通,不要把關係搞得太僵,否則不利於孩子的成長。不管兒媳婦改沒改嫁,對於孩子的成長,母愛不能缺席。


嗨鏘學長


我是男人,但我換位思考,既然公婆這麼處理我伴侶的意外錢財,沒關係,孫子你拿去,你不要也不行,畢竟你家覺夠了,這是你唯一的希望了,本來這樣的公婆,都會更佳珍惜這份來之不易的血脈,要不難就是他還有另外一個兒子,否則不會這麼對待自己兒子的媳婦跟孫子的,所以,我若是女的,我會把孩子丟給他們二老,愛要不要,先不說出去嫁人,直接離開外出工作去,憑自己的努力,現在一個月找三四千的工作滿大街都是,何必活著窩囊了,這明擺著就是在控制你的人生和自由,我是一名離異的男人,離婚時候女兒才一週半,我又要開店,我是開美髮店的,又要照顧孩子,我也很累,但她媽媽不要她,他外婆外公也不要,我家人也不喜歡,可我是她爸爸,我再不要,孩子就可憐,我把所有寄託都在女兒身上了,不管今生貧窮富貴,都要愛她如命,有時候女兒非常調皮,我就打手心,沒辦法,有時候我也很累,但一打完,我的心就很痛,每次儘量的剋制自己,孩子是無辜的,她會調皮,那是因為她還小,才四歲,所以總是告誡自己,等孩子長大點就乖了,欣慰的是,女兒很愛我,一步不離,我也愛她,我的小棉襖,回過頭,建議主人公把孩子丟給他們二老,孩子你是有份,但他們的人心已經嚴重傷害了你。


闌亭敘


不合理,按理這個錢該你拿住,是你分給公婆,這事情不要做反了。你、孩子、公婆三者平分,孩子小未滿十八歲要多分,這事是有法律條條在那的,不是你公婆想幹嘛就幹嘛的。賠償方本來就是第一個想到聯繫配偶的,不理會他們。至多把屬於他們的份額給他們。跟他們也就無關了。


用戶52855025180


從法律的角度說吧,大多數人身意外險一般是不能指定受益人的,交通事故賠償也不能指定受益人,只能按法定繼承,就是說,爺爺,奶奶,媳婦,孫子,各人都有份,即便是兒子當初指定了他的父親母親是受益人,法律上也是要留給未成年子女一定份額賠償金的,不過,大多數家庭傳統上都會選擇把賠償金全部留給小孩子的,只是為了擔心萬一兒媳婦改嫁,或者改嫁後再生育,小孫子的利益無法保障,往往會採取老輩人掌控資金,按月或按年逐步給付小孫子生活費的方式,我覺得,這也是對死者所留遺產的靈活處理方式,看似不合法,卻也有一定的道理,當然,如果在如何處理賠償金的問題上矛盾比較大,兒媳婦是有權得到相應份額賠償金,以及管理小孩子那一份的,只不過那樣一來,可能會產生矛盾,不利於家庭關係的和諧穩定,不利於小孩子的成長。


開元53


如果不從親情的角度考慮,兒媳執意去法院申請裁決,鐵定能勝訴,完全可以一次性拿到部分賠償款。

但是,老人的顧慮也不是沒有道理。他們最擔心的是兒媳拿到大額賠償款以後挪作了他用。他們的心意是希望兒子用生命換來的這筆錢用於保障孫子以後的正常生活。

老人的想法從表面上看是對兒媳婦的不夠信任,但深究本質,其實是對孫子的在乎和重視。聰明的兒媳一定會考量多方面,眼瞻長遠,不會把事情做得“恩斷義絕”。

所以我建議,最好不要撕破臉皮,傷老人和孩子的心,這場事故過後,剩下的家人都是傷心人,尤其是老人和孩子。

可以訂個公開協議,將這筆資金單立一個賬戶,存摺放在老人那裡,密碼在孩子媽媽的手裡。每月支取一次,或每年支取幾次。如果誰單方面毀約,再去法院起訴不遲。

這樣,既可以讓老人放心,也可以讓孩子的媽媽省去許多麻煩:就算以後改嫁,男方也沒有理由惦記這份錢款;親戚朋友什麼的也打不著這筆錢的主意。


天地因我而一色


這個肯定不合理。法律有規定,這三十萬有老婆孩子的,也有父母的,按兒子什麼年齡死去,父母今年多大,父母這一塊法律分得很清出,別外媳婦兒子這一塊,這三十萬按百分多少,分給父母。


我有理想8李居珍


一點都不合情合理!

因為老人兒子的身份不僅是老人的兒子,也是媳婦的丈夫,孫子的父親,老人要霸點兒子的保險陪償款,明顯是帶著封建家長制的思維。


老年喪子是人間悲劇,中年喪夫同樣是不幸,少年喪父更是悲苦,頂梁樹倒了,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生活都發生了改變,所以按繼承法分配保險賠償金是最公平的!


老人和兒媳都是成年人,各人得各人的份額,應該沒有爭議,有爭議的是小孩子的繼承份額誰來監管,如果老人是獨子,由老人監管孫子的保險賠償金也無可厚非,如果老人還有其他子女,老人霸佔孫子的份額就別有用心了!

此時孩子的第一監護人是母親,孩子所得的賠償金就應該歸媳婦保管了!

法律最後會保護每個人的合法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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