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中的利害关系人是哪些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除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外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样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有权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判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通常要考虑三个基本要素:

1、是否存在一项权利;

2、该权利是否属于原告的正当权利;

3、该权利是否可能受到了被诉行政行为的侵害。

征收案件中,除了房屋的所有权人,实际的承租人也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诉讼。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