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由此可見,除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外的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樣具有原告主體資格,有權對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
判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與行政行為是否具有“利害關係”,通常要考慮三個基本要素:
1、是否存在一項權利;
2、該權利是否屬於原告的正當權利;
3、該權利是否可能受到了被訴行政行為的侵害。
徵收案件中,除了房屋的所有權人,實際的承租人也可以作為利害關係人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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