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倒閉之後,買保險的人怎麼辦?

西天蝸牛


有這麼一個笑話不知道大家聽過沒:某保險公司代理人,在推銷產品的時候,為了讓客戶放心,就強調保險公司的特點是絕對安全,而且永遠不會破產。客戶反問:既然保險公司不會破產,那我買另外一家的產品不是也沒問題嗎?代理人聽後,情急之下脫口而出:我們保險公司的不會破產,他們家是小公司還會破產的!

當然這只是個笑話,其的側重點是保險公司會不會倒閉破產。

保險公司沒有什麼特殊的,他和銀行一樣,也會倒閉,《保險法》是這樣規定的:

保險公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保險公司或其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保險公司的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當保險公司資不抵債的時候,該破產還是要破產。

保險公司破產了,題主的下一個問題就來了?持有該公司保單的客戶該怎麼辦?

還是要從《保險法》裡找答案,如果說《基本法》裡面是黃金,《保險法》就是白玉。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

如果沒人願意接受破產的保險公司,還有保險保障基金。保險保障基金在2007年接管新華人壽,化解了公司前董事長擅自違規運用鉅額保險資金帶來的潛在風險;2009年接管中華聯合保險,作為控股股東,保險保障基金用了6年的時間才把公司從破產邊緣引入正軌。

而我們政府也是拼命預防保險公司破產,因為商保很好的彌補了社保。


保險分析


首先要承認的是,保險公司確實可以破產,就像銀行也可以破產一樣,我們要正視這個問題。

其實,會不會破產並不是關鍵,關鍵是保險公司從成立到破產是否有科學的監管,我們的保單是否一直安全有效。

如果保險公司的運營發現問題,一般會有以下監管保障機制啟動,來為我們的保單“保駕護航”。

1、會有保險保障基金救助

《保險法》第一百條規定:所有保險公司都需要統一繳納保險保障基金,在保險公司被撤銷、破產、重大危機、可能危及社會公共利益和金融穩定的情形用來救助保險公司。

截至 2017 年,保險保障基金規模已達到 1043 億元,已有成功的風險處置案例了。

新華保險救助案例:

2007年,保監會首次動用保險保障基金接管新華人壽,先後購買新華人壽股權,持股數約為4.6億股,佔新華人壽股權的38%,位居第一大股東。

2009年11月,保險保障基金“功成身退”。將把新華人壽38%的股權整體轉讓給中央匯金公司,保險保障基金在本次交易中盈利12.5億元。

中華聯合保險救助案例:

2009年5月,新疆兵團將其所持有的 61% 中華聯合的股權交由保監會託管,保監會開始介入中華聯合保險。

到了 2011 年 12 月,保監會宣佈,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正式介入,並控股中華聯合保險公司,持有約8.6億股,持股比例為57.43%。

包括今年安邦保險董事長涉嫌經濟犯罪,也被保監會接管了,通過這些例子可以知道,保險公司必須繳納保險保障金,如果發生重大危機,會有保險保障基金會提供救助他們。

2、破產後會轉讓給其它保險公司

《保險法》八十九條、九十二條:如果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宣告破產,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保險公司。達不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公司接受轉讓。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保險公司從 2 家發展到現在近 200 家,經歷了多次的全球金融危機,這期間還沒有發生過一起破產案例。

如果保險公司破產倒閉,我們買的保險有兩個去處:

首先要轉讓給其他願意接受進行兼併重組的公司;如果沒有保險公司願意接手,政府會妥善安排好,國家會指定某家保險公司接手,一般就是國資的非常有實力的保險公司強制性接手。

所以就算髮生了破產這種極端情況,我們買的保險也是沒問題的,只是換了一家公司而已。

3、保證金幫助清償債務

《保險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其註冊資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證金,存入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 除公司清算時用亍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

為了防止破產,保險公司的20%的保證金會存在銀行,用於在保險公司破產的時候償還債務。

4、我買的理財保險會受影響嗎?

理財保險是兼具保險保障與投資理財雙重功能的保險,目前市場上的理財險主要有三種:

  • 分紅險:分紅型保險的收益是來自保險公司的經營利潤,如果保險公司破產了,自然分紅的收益就沒有了,但是保單的保障功能仍然存在。

  • 萬能險:是終身壽險+個人投資賬戶的形式存在,一部分保費用於身故保障,一部分保費用於投資理財,萬能險會有保底的收益,一般為2.5%以上。這類保險因為有保底收益都寫到合同裡了,轉到其它公司後保障和收益都不變。

  • 投連險:保單同樣是存在保障和理財兩個賬戶,其投資賬戶的形態有激進型,穩健性,保守型可供選擇,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提醒下,如果真的發生了保單轉移到其他公司,大家也要留意自己的權益,及時的和新公司溝通,避免我們買的保單成為無人過問的孤兒保單。


最後結論是:我們不用為保險公司可能會破產而緊張,保險市場有嚴格的監管保障機制,即使保險公司破產了,我們買的保險也只是換了一家公司而已。


深藍保


客戶經常會問:“投保的錢可是我辛辛苦苦掙來的,如果保險公司破產倒閉,我的錢豈不是打了水漂?我的錢向誰去要呢?”

保險公司破產了怎麼辦?很多業務員會回答,您放心,保險公司不會破產的。那麼,問題來了,保險公司真的不會破產嗎?

許多公司都會在經營遇到極大困難或者債臺高築、資不抵債的時候申請破產保護。一般意義上講,破產後的企業是不會再為債主償還債務的,那麼保險公司呢?

從法律上講,保險公司也會破產和解散,但是國家為了保護廣大公眾的利益,對保險公司尤其是壽險公司破產及後續事宜從法律制度上做了特別安排,確保保險公司即使破產、解散,客戶保險利益依然受到保障。

●冤有頭、債有主,保險公司不能想解散就解散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一般行業的公司因為分立、合併、股東會和股東大會決議及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就可以宣告解散。但保險公司收了那麼多人的養老錢、治病錢和養命錢,怎麼能說解散就解散,又怎麼能自己想解散就解散呢?所以《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必須“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方可解散。而且,“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分立、合併或者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第89條)”。這是因為,分立或者合併,都會有新的保險公司來繼續履行對客戶的長期承諾義務;依法撤銷,是國家作出的行政法律行為,必然會對撤銷之後的客戶利益做出安排。允許保險公司因分立、合併或者依法撤銷而解散,不允許股東會決議解散或公司章程規定事項出現解散,實際上就是不允許保險公司自己想解散就解散,置客戶長期利益於不顧。

●保險公司破產必須堅持“客戶利益至上”

一般公司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首先是用來清償所欠職工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其次是所欠稅款,然後是公司的普通債權。《保險法》為了保護客戶利益,專門規定“保險公司進入破產清算階段後,其破產財產先用來賠償和給付給客戶保險金後,再用來償還保險公司的所欠稅款和普通債權”。也就是說,保險公司破產清算時客戶的利益要優先於保險公司一般債主的利益和國家的利益。而且,為了防止破產財產被用來過多支付公司高管所欠工資,保險法認為公司高管對破產負有責任,不能把公司搞虧了還能拿一大筆錢,所以規定“破產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公司的平均工資計算(第91條)”。

更為重要的是,《保險法》第93條規定“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壽險公司,其持有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也就是說,雖然壽險公司破產,但是客戶的人壽保險合同和保險利益會有別的公司接受繼續承擔。而且“轉讓或者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接受轉讓前款規定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的,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所以,法律不允許保險公司自己想解散就解散,置客戶長期利益於不顧。這下您放心了吧!


雲箋閒客


保險公司倒閉了怎麼辦?

經常會有朋友問互聯網上面的保險產品像什麼加倍保、多倍保之類的保險公司靠不靠譜?會不會倒閉?倒閉了我們的保單怎麼辦?

其實有這些考慮也是無可厚非,但是缺少一些根據,雖然國外有保險公司倒閉的案例,但是中國至今還未有一家保險公司倒閉,雖然中國的保險發展歷史還比較短,但是最重要的還是因為中國保險業嚴苛的監管及保障機制。

其實從償付能力監管來看,中國是目前世界上保險業監管水平最全面最先進的國家之一,每個季度或者年末,保險公司都必須做一些數學模型和壓力測試,需要確保自己有能力在99.5%的概率下無論發生什麼事都不會讓公司倒閉。

 

一、保險公司倒閉概率非常小

①保險公司成立的條件嚴苛

 

第六十八條  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二億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註冊資本;

(四)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十九條 【保險公司的註冊資本】設立保險公司,其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2億元。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經營規模,可以調整其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限額。

  保險公司的註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從《保險法》的第68條69條對保險公司的成立背景和註冊資本都做了嚴格的規定。其實最重要的還不是2億的註冊資本,而是比鑽石還稀缺的保險牌照。保險公司可不是你說想開,想開就能開的。

 

 

②無處不在的保監會監管

 

第八十六條 【保險公司的報告義務】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保險法》第86條可以看出,保險公司需要提供償付能力報告、財會報告、精算報告等等各種報告進行季末、年末的核查。而且償付能力的監管規則異常複雜,有多級預警制度。

 

③多層次保障機制防範風險

 

第九十七條 【保證金】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其註冊資本總額的20%提取保證金,存入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除公司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

 

第九十八條 【責任準備金的提取】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障被保險人利益、保證償付能力的原則,提取各項責任準備金。

保險公司提取和結轉責任準備金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第九十九條 【公積金的提取】保險公司應當依法提取公積金。

 

第一百條 【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保險公司應當繳納保險保障基金。

  保險保障基金應當集中管理,並在下列情形下統籌使用:

  (一)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濟;

  (二)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時,向依法接受其人壽保險合同的保險公司提供救濟;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保險保障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一百零三條 【承保責任的限制】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範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10%;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

  保險公司對危險單位的劃分應當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保險法》97、98、99、100、103條分別對應了:保證金制度、責任準備金制度、公積金制度、保險保障基金制度、再保險制度。這裡我們重點說一下保險保障基金制度。保險保障基金是由保監會、財政部和人民銀行共同發起設立的,主要來源於客戶購買商業保險時的保費中會有很小的比例(0.05%-0.8%)用來繳納保險保障基金,而這個基金只有在必要的時候才可動用,根據《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保險保障基金是保險公司最後的保護傘,只有在遇到極端小概率事件時兜一下底。

 

極高的門檻,極度苛刻的監管制度和層層環繞的保障機制,能夠拿到牌照的保險公司,無論大小,其產品都是非常安全的,而大家會覺得小保險公司不靠譜更多是心理作用,而缺乏實際根據。

 

二、實際購買產品時,更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首先要清楚自身的需求,想要買什麼保險,從實際出發挑選合適的產品。

然後是要仔細閱讀“保險責任”“責任免除”,要清楚這款產品到底是保障什麼不保障什麼,以免未來發生理賠糾紛,所以一定要仔細閱讀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最後是要考慮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充足率、保單投訴率,服務、和產品價格。償付能力充足率是反映保險公司抗風險能力的最直接指標,而保單投訴率能反映保險公司的服務質量,特別是理賠的時候,誰也不想在買保險的時候被銷售人員各種誘導欺瞞,理賠的時候被理賠人員各種挖坑阻礙,購買產品前的工作做的充分一點,以後撕逼扯皮的可能就小一點。而產品的價格也是影響決定的重要因素,要買就要買性價比高的產品,當然這個就需要較專業的代理人不斷的去尋找對比,相對直接在保險公司,第三方保險平臺對於保險產品的挑選對比會更有利,畢竟平臺賣的是多個保險公司的產品。

所以選擇保險產品的時候,不能只一味關注保險公司大小,而忽略其他重要因素。希望大家能從自身需求出發去選擇合適的產品,而不是盲目跟風,看別人買了什麼就買什麼。同時充分了解保險公司的服務口碑。以及最最重要的,請務必仔細閱讀產品條款,如果覺得繁雜難懂,也一定要看“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條款。

 



小白讀保險


保險公司破產後,公司會被國務院相關機構接管或者委託其它保險公司重組。相應的保單轉由接管公司服務。

很多人認為保障利益不會受損,這是一個誤解。雖然說,每張保單有提取責任準備金,但並不是說把所有保單的保額(理論上可獲的理賠金額)全部都提取上交了。如果這樣,那國家就不用監管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了。償付能力都超100%以上,但我們看到一些經營不善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100;很多大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也只有150左右,國家定的警界線附近掙扎。而事實上,償付能力是每家根據過往幾年實際理賠金額的經驗數據算出來的。

這就說明,當一家保險清算後,有可能資產不夠賠付客戶的保單利益。這時候,錢誰出?國家出嗎?還是接手的保險公司出?顯然都不現實。首選,一家公司都要破產了,那麼他的經營一定出了問題,這家公司的理財收益一定有問題。那問題來了,分紅險的分紅是和實際收益相關的,是不保證的。這時候,以前演示百分之多少多少的收益就打水漂了。

另外,當一家保險公司面臨破產(或者償付嚴重不足時),那麼面對重疾或者醫療等理賠時,一定會嚴格把關,能不賠的就不賠。這也容易理解,要生存嘛。但這能保證保障利益不受損嗎?


吳愛民保險理財


保險有兩層機制防止倒閉

第一點,再保險業務,每年保險公司都會監視自身的保險業務,並且與一家第三方公司進行再保險,再保險的用處可以通俗的理解成防止保險公司的投資出現大規模的虧損,因此目前很少有保險公司出現倒閉;

第二點,保險法,香港的法律明文規定,保險公司要申請破產必須找到其他保險公司承接其所有的保單業務,才可以倒閉破產。

但是有一點要提醒,一旦保險公司的出現會倒閉或者保單被其他公司承接,一般其收益都是極其低的。所以選擇一家穩健並且可靠的百年公司是極其重要的。


香港保險KRIS


這個問題要分兩個部分:財產險公司和人身險公司。

保險法針對這兩個部分的規定不一樣。

財產險,客戶會有損失。但是因為財產險大多是短期的,比如車險,也就是一年而已,即使有損失,影響也不會太大。

人身險,客戶不會有損失。人身險,主要的都是長年期的保險。投保的時候保險公司經營的很好,但是,經營有風險,誰也不可能保證公司一兩百年都能經營的很好。所以,保險法就規定了對人身保險公司有一系列的監管、幫助的措施,當然也有相應的退場機制。


奮鬥jalee


根據《保險法》89條規定,“經營有人壽保險公司,除分立和合並外,不得解散“。這條保證了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權益。

人壽保險公司客戶購買保險時,每筆保單都提取了責任準備金。而這些責任準備金是用於保單未來兌付的現金。分立和合並的東西,把責任準備金轉移,意味著客戶權益轉移到另外一家公司。

總之,壽險公司不破產,是國際慣例。壽險公司經營壽險保單長達幾十年,必須有法律保證公司經營的穩定性和合法性。

客戶大可不必為此擔心。


中國職涯規劃師沈祖林


這裡要注意一點的是除分立合併外不得解散,就是說公司是可以解散的,解散之後,合同歸接受的公司處理,那麼有個問題,就是如果買的分紅型的等理財型的,那麼這些新接受的公司會不會承認?那些是原公司經營不善導致的虧損件怎麼辦?所以如果是健康險等問題不大,其他投保分紅險之類的還是要選選公司的。


頓然如來


保險公司成立都要繳納與公司規模相應的‘風險儲備金’,而這些‘風險儲備金’是由保監會全權監管且是凍結在銀行的,這是強制要求,沒有保監會的授權任何情況下這些錢都拿不出來,目的就是保證各保險客戶的基本權益。假如某保險公司確實經營不下去的話,其他公司會接管所有的業務,假如沒有公司自願接管,保監會會強行指定某公司來接管,總之一句話保險公司是沒有倒閉這個說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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