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樓法院迴應“吸毒男子墜樓遭碾壓身亡車主擔主責”:是誤讀!

昨天,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關於“男子墜樓後遭碾軋身亡,涉案駕駛員承擔賠償責任”一案發布了一則通告。

鼓樓法院回應“吸毒男子墜樓遭碾壓身亡車主擔主責”:是誤讀!

通告指出:10月23日晚20時57分,一條“吸毒男子墜樓後遭碾軋身亡,車主擔主責”的貼文在微博中流傳,並引發快速傳播。我院立即組織核查,該貼文使部分網民誤讀為死者的所有損失由駕駛員一方承擔了70%的責任。實際上,駕駛員一方只承擔了 31.5%的責任,並非網上所稱的70%。現將案件相關情況通報如下:

2017年10月29日23時30分左右,李某駕駛轎車駛入某小區後,停在該小區主樓北側通往地下車庫的主要通行道路上,車內廣播打開。23時32分左右,林某從四樓(經勘驗,高度約為11.3米)墜落至李某臨時停車的車頭近前方道路上,身體呈左側臥體位,行車記錄儀中可聽到較大落地聲響;23時 35分左右,李某駕車向前行駛過程中,其車底前部將林某推擠約17米,期間李某曾因感覺車輛行駛受阻下車察看兩次,第一次察看時李某以為輪胎破損未察看車底下方,未能發現林某而繼續駕車前行;第二次下車察看後發現林某在車底,遂倒車將林某身體露出,李某立即報警並報120急救,林某被送到醫院時有自主呼吸,兩天後於11月1日晚經搶救無效死亡。

結合病歷資料、法醫學鑑定書、現場勘驗筆錄、事故認定書等證據,可以證明林某墜落地面時並未當場死亡,原告一方放棄屍體解剖從而導致無法查明詳細死因。林某墜樓與李某駕車推擠行為均為林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兩者相互疊加、共同作用,導致林某死亡。在死亡原因中,林某墜樓所佔比為 55%,李某駕車推擠行為佔比為45%。

李某未盡注意及安全駕駛義務,對本次交通事故存在主要過錯。

一是李某未能及時發現墜樓落地的林某;

二是第一次下車查看時未能排除異響原因;三是第二次下車查看時發現林某後倒車,造成林某再次被車輛推擠。

關於各被告如何承擔賠償責任。本案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林某死亡的損害後果中,45%屬於交通事故處理範圍,在該 45%的損失中,根據林某以及李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的責任大小,酌定因林某自身過錯行為可減輕被告李某的賠償責任,

故李某應承擔交通事故70%的責任,即林某死亡損失的31.5%(45%*70%)。涉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責任限額為5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交強險部分,由保險公司根據合同約定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共計 39萬餘元。

鼓樓法院回應“吸毒男子墜樓遭碾壓身亡車主擔主責”:是誤讀!


而此前,網傳熱傳的內容為:法院一審判決車主承擔70%的責任

鼓樓法院回應“吸毒男子墜樓遭碾壓身亡車主擔主責”:是誤讀!

而此次法院通告特別強調了是交通事故的 70%責任,即31.5%,兩者區別很大。

此前,很多網友認為車主很無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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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也有網友贊同法院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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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你怎麼看?

今晚7點,上海新聞廣播的《法眼看天下》節目,章友德教授、吳靜律師將進行觀點碰撞。話匣子FM也將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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