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對異地非持牌機構的規範不搞“一刀切”

新京報訊(記者 侯潤芳)記者獲悉,近日,銀保監會發布了《關於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異地非持牌機構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要求按照“堅守定位、風險為本、分類施策及新老劃斷”的原則對異地非持牌機構進行穩妥有序的清理規範。其中,充分考慮不同類型機構差異,對異地非持牌機構的規範不搞“一刀切”,給予充分的過渡期,允許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過渡期內有計劃、分步驟整改。

據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存在異地非持牌經營情形,給銀行內部管理與金融監管帶來一定困難與挑戰。2017年,原銀監會印發《關於集中開展銀行業市場亂象整治工作的通知》(銀監發〔2017〕5號),將“未經批准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網點”作為市場亂象的相關表現形式進行整治。2018年,印發《關於進一步深化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的通知》(銀監發〔2018〕4號),持續將“未經審批設立機構並展業”納入違法違規範疇進行整治。當前,銀行業異地無序展業問題已得到初步遏制,但整治過程中也存在各地區做法不一、監管標準不同等問題,亟須制定統一的規範要求和監管標準。

據悉,《指導意見》要求按照“堅守定位、風險為本、分類施策及新老劃斷”的原則對異地非持牌機構進行穩妥有序的清理規範。一是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專注主業、迴歸本源,堅守市場定位,著力提升服務實體經濟的質效,避免盲目擴張。二是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對異地機構的管理,根據本行發展戰略,完善公司治理,提高風險管理水平和內部控制能力。三是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將異地非持牌機構分為經營性機構與非經營性機構,分別提出針對性規範要求。四是充分考慮不同類型機構差異,對異地非持牌機構的規範不搞“一刀切”,給予充分的過渡期,允許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過渡期內有計劃、分步驟整改。

那麼,《指導意見》主要規範要求是什麼?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按照是否實質性開展經營活動,《指導意見》將異地非持牌機構劃分為異地經營性非持牌機構(以下簡稱“經營性機構”)與異地非經營性非持牌機構(以下簡稱“非經營性機構”),並根據風險外溢程度與風險管理需求的不同分別提出規範要求。

對於經營性機構,《指導意見》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中資商業銀行專營機構監管指引》(銀監發〔2012〕59號)相關要求,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對符合持牌要求的,按照行政許可程序申領專營機構或專營機構分支機構金融許可證;對不符合持牌要求的,將其併入當地分支行管理或予以撤銷。在堅守定位、風險為本的原則下,《指導意見》規定除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外,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在當地無分支機構的地區設立專營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對於境內非經營性機構,《指導意見》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至少提前2個月向法人監管機構及擬設立非經營性機構的所在地監管機構報告,並定期向法人監管機構報告境內非經營性機構相關情況。除對部分特殊情況豁免外,不得在境內無分支機構的地區設立非經營性機構,不得在異地集中設立多個非經營性機構。嚴禁以非經營性機構之名,實質對外開展經營活動。

此外,《指導意見》於2018年12月29日印發,自印發之日起生效,並對存量異地非持牌機構的整改安排了一年的過渡期。對於一年內完成整改確有困難的,經法人監管機構同意,整改時限可適當後延。一是按照“新老劃斷”原則,允許存量異地非持牌機構在過渡期內有計劃整改,新設異地機構嚴格履行行政審批程序或報告義務。二是強調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經營主體在過渡期內對異地非持牌機構的主體管理責任。三是明確銀保監會相關機構監管部門應當做好統籌指導,並要求加強條線的信息共享與監管聯動,做好過渡期的風險防範。四是明確過渡期內的監管職責,法人監管機構在法人監管框架內承擔主體監管責任,所在地監管機構承擔屬地監管責任。

新京報記者 侯潤芳 編輯 程波 校對 李立軍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