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阿根廷的出口退稅政策介紹

智利、阿根廷的出口退稅政策介紹

(一)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的具體內容

1、出口退稅範圍比較廣泛,包括所有的出口產品和服務。出口產品係指報關離境的產品,出口服務係指提供

給非本國居民或外國企業並在境外消費的服務,如出口設計軟體等。對出口產品和服務,不僅要退還其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所納的稅款,而且要退還其包含的固定資產價值部分所納稅款。

2、對退稅人沒有條件限制。本國納稅人只要發生出口貿易行為就給予退稅。

3、計算出口退稅的稅率與徵稅的稅率是一致的。智利的增值稅稅率為18%,特別消費稅分別不同產品運用2.5-20%稅率,共八個檔次。阿根廷增值稅的基本稅率為18%,電力、天然氣的稅率為27%,其他國內間接稅因各州自行制定徵稅稅率,其退稅率由稅務總局按不同產品分別核定退稅率。兩國關稅稅率為0- 20%。

4、企業在產品和服務出口後,憑進貨發票和報關出口單證向稅務局和海關申請退稅。智利除上述規定外,還有兩項特殊規定:一是要求企業提供銀行結匯單證(允許退稅後180天提供);二是特許提前退稅,主要是對某些投資額大、投資回收期長的企業。

5、設立專門的出口退稅機構。智利、阿根廷上至稅務總局,下至省、區及稅務辦事處都設立了專門的退稅管理機構。

6、出口退稅實行預算管理。兩國對出口退稅在財政上都單設預算科目,但是約束力不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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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

智利、阿根廷的出口退稅制包括3方面的內容:一是增值稅的退還,二是其他國內間接稅的退還,三是進口關稅的退還。兩國基本上都是實行“先徵後退”的辦法。

增值稅的退還辦法主要有2種:一是生產商為生產出口產品而購進原材料、零部件時,原材料、零部件必須先納稅,待產品出口後,對其出口產品所含應退的原材料、零部件已納稅款先在生產商內銷產品的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部分予以退還;二是對貿易商為出口而收購的產品,在收購時也必須先納稅,在產品出口後再按其進貨發票所列已納稅款直接計算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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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國內間接稅的退稅,如果是生產商出口產品,可直接在生產環節免徵。如果是貿易商出口產品,則也應在收購環節先納稅,產品出口後再退稅。

進口關稅分退稅和保稅兩種方法:一是退稅辦法,即是對企業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先照章徵收進口關稅。加工成品出口後,海關按有關部門核淮的出口產品中所含進口原材料、零部件的比例和原納稅單證計算退還關稅;二是保稅辦法,即企業進口原材料、零部件在海關辦理登記,可先不納關稅,海關予以保稅放行後,企業在 180天內加工成品出口,海關根據有關部門核淮的出口產品中所含進口原材料、零部件的比例計算核銷其保稅數量。逾期不核銷的,將予以嚴厲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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