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误伤胆总管医疗纠纷案遇到“不可抗力” !

一起误伤胆总管医疗纠纷案遇到“不可抗力”

“终身医疗享受免费包干待遇”条款成为空文!

一起误伤胆总管医疗纠纷案遇到“不可抗力” !

郝冬白,男,汉族,2015年9月参加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A级证书(律师资格证号:A_20156201020103),即同时取得律师资格。

一起误伤胆总管医疗纠纷案遇到“不可抗力” !

一起误伤胆总管医疗纠纷案遇到“不可抗力”

“终身医疗享受免费包干待遇”条款成为空文!

日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医疗纠纷合同遭遇“不可抗力”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患者吴某与A医院于2000年12月24日签订的“终身医疗享受免费包干待遇”协议为有效合同,该合同应该由改制后的B医院继续履行。但该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因不可抗力已实际无法履行,终审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吴某的委托代理人甘肃君谙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君表示,宣判后,吴某放弃再审和另行起诉的权利,也放弃协商的权利,服判息诉。

》》》案件备忘

误伤胆总管,签订“终身医疗享受特殊待遇”合同(小标题)

1995年8月14日,67岁的女患者吴某因间歇性右上腹疼痛入住A医院普外肝胆科治疗。同年8月16日,行腹腔镜胆囊切除、胆总管探查术,由于手术误伤胆总管,术后发生胆总管狭窄并发症。

2000年10月24日,吴某和A医院协商,签订了《关于吴某医疗纠纷处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约定,医院一次性给患方补偿日常营养、保健费用2万元整;吴某的终身医疗由医院承担,享受免费包干待遇;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承担违约金2万元整。

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改制(小标题)

可是,到了2017年10月23日,履行该协议B却单方中止履行“协议书”,院方向吴某解释中止履行的原因是:该院不是该合同履行的主体。

协议书因不可抗力,已实际无法履行(小标题)

在履行合同的问题上发生争议后,双寻求协商解决途径。2017年1月,吴某的丈夫与B医院在一份新的协议书上签名,试图彻底解决该争议。

可是,面对这份新的所谓“协议”,吴某并不认可。她认为其丈夫并不能代表自己,并认为,原协议书是一份具有人身权利性质的协议,主要处理的问题也是她个人的人身权利和医疗待遇,对于她个人人身权利的处置,应当由她本人签字确认,除非有她明确的书面授权,其他人不能代理。即便是她的丈夫,也无权对她个人享有的人身权利作出处理或者安排。她认为,自己丈夫代替她签名的行为无效。

2017年11月3日,吴某将B医院作为被告向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提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当年她和A医院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且应该由承继了A医院建制的B医院继续履行。

安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吴某与A医院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吴某认为A医院改制后就是现在的B医院。

法院审理认为,从事实上来看B确实承继了原来A医院的建制,吴某主张A就是现在的B医院的意见具有事实依据,予以确认。

吴某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协议书中约定的第二条”患者本人的终身医疗由医院承担,享受免费包干待遇”,但争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事项也不仅仅就吴某主张的第二条,合同的履行应该具有整体性、全面性,现吴某只主张协议中的特定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且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的文件精神,2016年1月1日起离休退休干部医疗保障移交由地方政府负责,因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因不可抗力,已实际无法履行,故吴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吴某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2018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日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宣判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判决驳回吴某上诉,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判决解读

甘肃君谙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君对该判决进行了解读,她说:《合同 》第117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所谓的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它的发生不可避免,人力对其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违约方没有过错,因此通常是免责的,但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也要承担责任的,违约方也要承担无过错的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与情事变更、意外事件不同,不可抗力虽然也可以引起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但不可抗力以免除当事人的责任为己任,对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损害,原则上实行免责原则,而情事变更、意外事件是以危险公平分担为目的,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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