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对诉讼仲裁活动的影响(六)——不可抗力

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在民事诉讼范围,不可抗力的规定过于宽泛,本文从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疫情对合同履行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对于合同履行,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会是下一阶段民事案件的一个审查重点。我们先看看《合同法》的规定。

疫情期间对诉讼仲裁活动的影响(六)——不可抗力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需要3个要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新冠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可预见、不可避免是显而易见的。那么,从合同履行的角度讲,是否不可克服呢?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合同标的的性质,合同履行的方式,疫情是否对合同履行造成不可克服的影响。

疫情期间对诉讼仲裁活动的影响(六)——不可抗力


举几个假设的例子:

  1. 我在疫情期间不能出门,在盒马X生和每日X鲜上订菜。如果盒马X生和每日X鲜不能配送,是否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
  2. 我在疫情期间在家宅着,无聊吃鸡,充了个VIP。支付已经成功,VIP一直没加上,运营商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免责?
  3. 韩红基金会采购了一批救灾物资,跟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要求物资交付武汉人民医院。运输公司拿钱不运货,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

相信大家都能理解我要表达的意思: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要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个案个判。实际司法实践中,合同相对方主张违约方合同违约,违约方主张不可抗力,法院也不可能一刀切认定疫情一定构成或不构成不可抗力。

诉讼时效是否构成因疫情不可抗力中止

我们在之前的系列文章中曾经详细讲过这个问题。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1、不可抗力;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恢复6个月诉讼时效。

从诉讼时效的角度来看,并不是的。一般来说,疫情期间虽然不能出门,但是并不影响张三向李四主张权利。张三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向李四主张权利,可以通过网上立案、邮寄立案的形式提起诉讼,这些行为都可以使诉讼时效中断。所以说,即使在疫情期间,张三也是可以主张权利的,困难是可以克服的。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比如张三被强制隔离,医学观察,不允许与外界通信。这种情况会构成不可抗力,也会构成诉讼时效中止。

相类似的还有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劳动争议案件时效短,为充分保护劳动者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三条:

因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因此,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因疫情导致仲裁时效中止应该更容易认定。当然,我在这里还是建议,申请人应该主动主张权利,使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断,而不是被动的等待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止。

其他部门法对不可抗力的规定

疫情期间对诉讼仲裁活动的影响(六)——不可抗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赎回款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法律中对不可抗力的规定很多,对于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的审查条件也不尽相同。即使在民法范畴,甚至更加缩小在合同法的范畴,仍然不能认定疫情一定构成不可抗力。对于不可抗力的审查,应该根据具体案件,具体案情,由法院逐案认定。对于当事人来说,如何证明疫情构成或不构成不可抗力,也是有很多功课要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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