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措施构成“不可抗力”必然解除合同吗?

疫情防控措施构成“不可抗力”必然解除合同吗?

这个春节,新冠肺炎疫情打乱了所有人的生活节奏,一些纠纷也逐渐显现。2月15日,两起因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诉至宁波海曙法院,该院通过移动微法院,快速立案、审结。

两起案件分别有关网约车和网约房。第一起车辆租赁案件的原告吴师傅是一名网约车司机,被告是某车辆租赁公司,吴师傅说,双方在2019年11月签订了《车辆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1年,租金为每月3000元。但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宁波市政府采取小区封闭政策,吴师傅认为该情形构成不可抗力,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退还押金9400元。

被告称,公司原定于2月20日复工,还是希望和吴师傅继续履行合同。被告表示,若2月20日正常复工,愿意减免10日租金;若2月20日未如期复工,则愿意与原告再次协商租金减免事宜。吴师傅表示同意接受这个方案,当天下午3点申请撤回了起诉。

第二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原告孙某是宁波市海曙区某楼盘一间公寓的房主,被告王某是网约房经营者。2018年11月,孙某将房屋租赁给被告王某用作网约房,租赁期限为5年,每月租金2750元。2019年11月24日,王某已经按期支付了3个月的房租,但随着疫情形势的逐渐严峻,王某出于社会责任,取消了所有春节订单并全额退款。2020年1月底,王某曾与孙某协商租金减免事宜,但孙某未及时回复。2月2日,涉案房屋所在的楼房采取全封闭式管理,不允许外来人员进入。王某认为,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符合不可抗力情形,要求与原告孙某解除合同。

孙某说,自己已经在2月5日联系王某,表示愿意减免半个月房租,后期租金减免情况视疫情发展再协商,但王某坚持要求解除合同。孙某便向海曙法院提交诉状,孙某表示,双方之间的合同长达5年,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足以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王某要求解除合同系违约行为,要求被告支付10000元违约金。

经过调解,孙某与王某通过移动微法院达成了调解协议,王某同意支付2750元违约金,且不要求孙某退还尚未到期的租金,但因他人在外地,无法前往宁波腾退涉案房屋,希望原告给予一定腾退时间。原告孙某也答应等房屋封闭措施解除后再行腾退房屋。

海曙法院法官介绍,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但是不意味着必然导致合同解除,这还与与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履行内容、疫情影响程度及因果关系等相关。比如这两起案件中,疫情防控措施对该两起案件合同履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该影响尚未达到令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疫情结束后上述两份租赁合同均可继续履行,合同目的可以实现,因此承租人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目前,新冠肺炎疫情对旅游、运输、娱乐等行业产生的影响正逐渐显现。可以预见,因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也将会陆续进入司法程序。法官建议当事双方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之后,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及时进行沟通协商,按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变更合同条款或者签订补充协议,适当降低或免除疫情防控期间的租金或适当延长租期,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从源头上减少纠纷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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