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属“不可抗力”法官支招解合同纠纷

近期,因新冠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牵动着每个中国人甚至全世界的神经,疫情也对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产生了一定影响。北京一中院民四庭法官丁宇翔和法官助理曹明哲认为,遏制和消除这种消极影响,需要全社会的协力。其中,司法审判的作为空间不容小觑。

问题1:因疫情致合同违约怎么办?减轻或免除责任

在此次疫情中,许多商事买卖合同、运输合同等都会受到影响。因当事人被感染、被隔离,其所在地区被迫封闭,所在地区物流受到影响等原因无法依约按时交付、运送标的物,出卖人或承运人可能构成迟延履行,可能会产生因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的纠纷。因此,肺炎疫情在法律上如何定性,是分析、研判、解决相关法律问题的前提。

法官认为,此次肺炎疫情可以在法律上定性为“不可抗力”。依照《民法总则》第180条、《合同法》第117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次因新型冠状病毒所导致的疫情,完全符合上述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

而这一判断也可在2003年“非典”期间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意见中得以印证。200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中即明确,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和第118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根据以上分析,此次疫情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因疫情引发的相关合同纠纷可依照《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减轻或免除相关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问题2:旅行计划被迫取消 未发生费用需返还消费者

春节外出旅游已经成为民众一种普遍的过节方式,这一时段也成为旅游业的黄金时段。但此次疫情对于旅游业产生了打击,一些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行社、旅游地都会产生损失。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因旅游合同履行、退费而产生的相关纠纷也会随之而来。

法官认为,面对肺炎疫情的特殊情况,司法裁判应依法在旅游者、旅游经营者之间妥当分配风险,在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不致对旅游经营者再次造成创伤。

在因疫情导致旅行团停止发团,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返还费用的情况下,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的规定,即“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在确定返还费用时,亦应根据费用是否实际发生进行具体分析。根据《旅游法》第67条第2项的规定,“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此外,因疫情导致部分旅游者滞留,在滞留期间产生的食宿费用,也应依照《旅游法》第67条第4项的规定妥善分配,即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问题3:工厂延迟复工 可依法请求减免租金

受疫情影响,一些企业可能无法按照原定计划复工,一些地方也都明确了企业的最早复工时间,并可能随着疫情的发展继续调整。由于场地、办公地已经租赁,同时还要支出水电、工资等,而租赁标的物却因疫情影响而闲置,导致有的承租人企业、商户产生较大损失。这就可能会出现承租人请求出租人减免部分租金的纠纷,甚至出现有的承租企业和商户无法继续承租,请求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况。

法官认为,就合同应该严守的理念而言,在租赁合同订立后,承租人即负有给付租金的义务,原则上给付租金的风险由承租人自行负担。但一方面,此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承租人可依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请求减免部分租金。

另一方面,若当地政府为控制疫情而要求企业延迟复工,那么因政府的行政命令而导致的无法正常开工,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的,人民法院可基于公平原则,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判断。

而对于承租人因疫情影响导致经济损失,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成本过高,请求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依照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8条的规定,在判定承租人支付适当违约金后,依法终止租赁合同。

法院在促进租赁合同持续有效履行的同时,也为承租人、出租人提供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的风险出口。

问题4:个别商家恶意哄抬物价?别怕,有惩罚性赔偿规则

疫情期间,各种防疫物品成为社会短缺物资。个别商家趁机恶意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也有一些生产者、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口罩、护目镜等防疫产品,存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欺诈行为。

法官认为,遇到上述情况,消费者有权对这些生产者、经营者提起诉讼,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要求经营者按照其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若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出现此类纠纷,人民法院应有效利用惩罚性赔偿规则,发挥其预防和威慑功能、净化消费市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问题5:春节档电影撤档 “对赌”协议怎么办?

与一般的合同履行期不同,春节假期(疫情期间),恰恰是一些依赖假期产生效益的合同的履行期,典型例子如电影的上映。因此次疫情的影响,原定于在春节档上映的一些重磅电影无法上映并收获相应的票房收益,对电影业造成消极影响。

而按照商业惯例,不少电影的制作方会与发行方订立“对赌协议”,以票房成绩作为利益分配的标准。为应对疫情造成的影响,一些电影的制作方与发行方采取延期上映即变更合同的方式,另有一些采取了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的方式,避免因“对赌条款”而造成进一步损失,这实际上是当事人采取了自行协商的方式避免了争议的发生,但是在既无法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又无法协商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当事人很可能诉诸司法解决。

法官认为,发生此类纠纷时,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结合案件证据情况,详细审查合同是否符合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条件。在不具备解除条件的情况下,亦应详细审查合同中的对赌条款,充分运用合同解释的各种方法,并结合疫情这一不可抗力的实际情况,妥当确定当事人的损失,合理分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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